Re: [問題] 試用期提辭職

作者: iamlily (湯姆就是瑪莉)   2015-10-28 22:44:52
想借原PO的標題詢問另一個延伸的問題
如果在到職第一天簽了份試用同意書
裡面記載試用期第一週內若離職其工資轉換成教育訓練費,即不發予薪資
這項算是符合勞期法第二十二條(工資之給付)裡的最後一句嗎?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
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
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先謝謝!!
※ 引述《zelone (兩個孩子的爸)》之銘言:
: 很認真想請問大家
: 在試用期提辭職要怎麼說比較好
: 我是想到:我不適合這份工作及我有其他規劃
: 我是想好聚好散
: 畢竟以後可能都會再遇到
: 但又怕被慰留或ㄧ直問我為什麼要辭職及有無找到下份工作等
: 我不喜歡被逼問的感覺
: 所以想請問大家到底該怎麼說對雙方都比較好呢?
: 另外試用期離職是不是一樣要向人資單位辦理辭職手續
: 有無可能今天提辭職,明天就不用來上班了
: 謝謝!
作者: Agclean (艾可莉)   2015-10-28 22:54:00
一個禮拜能學到什麼? 應該是會計人資懶的作帳吧
作者: amudi (阿姆迪)   2015-10-28 23:03:00
簡單一句話 有上班就是有薪水拿 不給就違法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5-10-28 23:28:00
勞基法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不發就是違法,但僅止於工資不能扣發,公司還是可以向你另外求償教育費,如果那個教育有價。
作者: iamlily (湯姆就是瑪莉)   2015-10-28 23:44:00
太好了~沒有什麼有價的教育訓練~只有公司概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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