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做一個月被資遣 有資遣費嗎?

作者: drybeer (beer)   2015-09-01 17:12:01
※ 引述《monkeylan (猴子蘭)》之銘言:
: 看了下面的推文,想要回覆一下,
: 因為今年(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有新修法,
: 提出兩條↓
: -第16條
: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
: 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第17條
: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
: 資遣費。
: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
: 者以一個月計。
: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 之前好像是 滿一年 給 半個月 資遣費,(看下面的推文)
: 但修法後是 滿一年 給 一個月 資遣費。
您搞錯囉,勞基法規定一直都是資遣費 = 年資 * 一個月,並不是今年修法才改的
但是現在年輕版友應該大多數人都是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即所謂的勞退新制
(雇主每月提撥6%薪資作為勞退基金者即是)
勞退新制的資遣費可參照第12條規定:
" 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
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
做了一個月被資遣,應該要給予1/24個月薪水的資遣費
: (再加上預告工資 ← 如果告知當天就走人。)
: 然後,若大批裁員還有不同的規定。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 大家要好好保護自己的權益啊~~~
: (↑也是一個公司目前有危機的人)
: ※ 引述《a202775 (jasi)》之銘言:
: : 想請問各位前輩
: : 如果做一個月被資遣 有資遣費嗎?
: : 有找了很多網站 但說法不一
: : 想請有經驗的大大幫忙一下
: : 感謝
作者: juliai (å…­è³´)   2015-09-01 20:14:00
原來如此,借問一下約聘應該沒有吧
作者: drybeer (beer)   2015-09-01 21:20:00
約聘也是勞工,若合約期間內被解聘也等同資遣,要付資遣
作者: monkeylan (猴子蘭)   2015-09-02 10:47:00
不好意思,想再多請教你幾個問題,1.如果不是一開始工作就使用新制,(工作幾年後才開始勞退新制),也適用嗎?就代表現在都以此法為主嗎?2.兩個法條衝突的地方,很好奇勞基法適用於哪些人呢?以上,感謝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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