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記者、業務員、駕駛 僱主須記錄加班工時

作者: alterna (弱水三千,只取一瓢飲)   2015-05-06 13:44:56
記者、業務員、駕駛 僱主須記錄加班工時
記者、業務員、駕駛等因在外工作,工時認定及紀錄屢有爭議,勞動部今發布「勞工在事
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明定僱主必須對這類在外工作勞工,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
正常工作的起迄時間、休息時間、加班認定方式,若要勞工加班,僱主也必須記載加班起
迄時間,估計有55萬名勞工的僱主受規範。
勞動部部長陳雄文表示,僱主常以通訊軟體或電話,交付在外工作者工作,這類勞工常有
工時過長,勞僱雙方工作時間認定不易以及出勤情形記載認定有差異,勞動部4個月來開
了6次會議,邀新聞媒體工作者、外勤業務員、汽車駕駛的勞僱團體、機關、專家討論,
制訂出該原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劉傳名說,該原則包括勞僱雙方應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
正常工作起迄時間、休息時間、加班時間及認定方式等,勞工若在外工作導致不易計算工
時,應以約定正常工時的起迄時間為準;至於加班工時,則應以實際提供勞務的起迄時間
計算。
劉傳名說,在外工作勞工若正常工時將結束時,僱主要求加班經勞工同意後,勞工才能加
班;勞工完成工作後,僱主應記錄勞工加班時間的起迄。
至於在外工作者加班工時該如何記錄,劉傳名說如果經常有加班的必要,勞僱雙方可以事
先約定一定時數加班僱主同意且免回報;勞工的工時記錄也可以行車記錄器、電話、手機
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等可稽核出勤記錄的工具為證,在勞檢時僱主應提
出書面記錄。
劉傳名也提醒,勞工下班後,若僱主以通訊軟體、電話等方式使勞工工作,勞工也可將相
關證據送交僱主,僱主也須補登工時記錄。
依該指導原則,休息時間的認定是「脫離僱主指揮、監督,得自由利用的時間」。劉傳名
說,若遊覽車駕駛載客到某景點時,遊客下車到景點遊玩2小時,這時候若駕駛可自行利
用時間,就可認定為休息時間;但若仍有遊客在車上,駕駛無法自行利用,就仍算工時。
劉傳名說,這項指導原則適用於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如圖稿設計者)、外勤業務
員及汽車駕駛,約有55萬人適用,勞動部也會發文給全國性工商團體、工會及各縣市勞工
主管機關,作為勞動檢查準則。(唐鎮宇/台北報導)
新聞出處:
蘋果日報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50506/605257
作者: gameboy0618 (楓葉)   2015-05-06 13:54:00
有用嗎?
作者: CNY426W (人民幣426萬)   2015-05-06 14:03:00
選舉要到了
作者: CORSA (重型爬行獸)   2015-05-06 15:21:00
慣老闆:這份自願放棄勞基法保障切結書簽一下 簽了才能上班
作者: Viannet (毛)   2015-05-06 20:19:00
妓者需要同情?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