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一下提離職的程序?

作者: hydra60319 (收收)   2014-09-15 10:56:41
針對兩個問題,提供勞基法上的法條給你參考一下
Q1:
提辭呈如果壓離職日是一個星期後
但主管又一直不受理
後讓我一直無法交接
這該怎麼辦呢?
ANS:
第十五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如果你有依勞基法規定之預告日期,提前預告你要離職的時間
並留存你告知主管離職時間點的證據
(預告的MAIL或是錄音檔)
其實你就不用擔心主管不讓你走
Q2:
→ okokokya: 不知道捏~但就覺得要!不然公司會不發薪的感覺 09/15 08:40
ANS;
第二十六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工提供勞務,該勞工即有權獲得應有的工資
(勞基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雇主不得藉故扣留工資拒不給付
亦即雇主不得因勞工未事先預告即辭職
而以扣薪作為違約或損害賠償費用,或以勞工需辦妥離職交接手續後
始發給工資為由,主張遲付工資。
員工是否未辦妥交接手續致公司受有損害
乃公司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之問題
不得執此主張其逕自扣發勞工工資。
白話一點的意思就是
就算你真的沒有交接造成公司有損害
公司也不得扣住你的薪資
且照成公司之損害,也非公司說了算
仍須由司法決定
以上,希望有幫助到你 :)
作者: okokokya (不破大地)   2014-09-15 08:40:00
不知道捏~但就覺得要!不然公司會不發薪的感覺
作者: doris1016 (~DoR!$~)   2014-09-15 12:05:00
推!
作者: yasakunai (日文差)   2014-09-15 12:38:00
但之後面試的公司打電話過去已提離職但不給走的公司的的話不是會被大黑特黑....這樣有解嗎?
作者: iammei (...)   2014-09-15 12:56:00
新公司通常不會理前公司,頂多確認你是不是離職了而已不用想太多,在新公司好好做好自己的事就好
作者: yasakunai (日文差)   2014-09-15 13:06:00
謝謝!
作者: okokokya (不破大地)   2014-09-15 13:07:00
真的是非常感謝
作者: doris1016 (~DoR!$~)   2014-09-15 13:35:00
如果一個人行的正沒做錯事,何必怕別人黑你?如果一間新公司就因為你前公司單方面的一句話而否定了你的能力,那就自認倒楣吧(我是覺得機率很低@@
作者: a782212000 (聖瑋)   2014-09-15 17:27:00
我有經驗會被黑 這也代表新舊東家不過一丘之駱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