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離職後的員工責任

作者: DrTech (竹科管理處網軍研發人員)   2014-07-25 21:36:36
※ 引述《infinityp (告別)》之銘言:
: 狀況說明如下,感謝版友耐心閱讀
: 本人7/21(一)辦完離職程序,HR告知離職證明需作業時間之後才會寄出
: 因為都沒收到,7/25(五)詢問HR是否可今日到公司拿,獲得同意後
: 到公司,主管和HR表示,因覺交接不完整,需要再說明,不肯馬上給離職證明
: 質問公司為何今日才告知交接事宜,而非離職當天告知清楚,但也不回應
: 後來清盤後,發現有一資產下落不明,本人表示可賠償公司,當場付現金賠償
: (當下只想趕快拿離職證明)
: 最後還是有拿到離職證明
: 只是後來打電話回去問公司是否可開收據 以證明我有付錢賠償
: 好像無法開收據 主管自己表示錢要退還給我
: 覺得有點莫名 但幸好結局還算可以接受
: 問題
: 1.已辦完離職手序(已離職),舊公司有權再要求員工對業務做交接(或賠償)嗎?
: 2.離職後,是否代表勞資雙方契約終止,(離職)員工也對從前業務範圍無義務再負責?
: (打電話到勞工局詢問 目前確知若已辦完離職程序 公司是不能不給離職證明
: 但詢問到關於業務負責這塊 勞工局人員說這是要看公司的認定
: 想請問難道離職了 不是 就代表不須再對舊公司負責了嗎??
: 如果覺得真的有交接等不妥 不是該在程序辦完前說清楚嗎??)
: 謝謝!
1. 根據勞基法規定,若公司有實質損失,可要求已離職員工賠償。
至於何謂損失,真的是依公司規定,勞工局不管。
這很容易理解,即使你跟一個陌生人非親非故,沒交集。
弄壞別人東西,或使別人不見,本來就該賠償。
2. 離職後,對任何業務不用負責。
人家叫你回去交接你根本就不用回去。這是你的權利。
但同樣平等的,公司有任何損失,都可以舉證請您賠償。
另外離職證明很形式化的東西,拿不拿沒有任何意義。
※ 編輯: DrTech (122.146.69.104), 07/25/2014 21:37:33
作者: infinityp   2014-07-25 21:40:00
了解,謝謝
作者: csss22221041 (沒暱稱)   2014-07-25 23:25:00
如果非自願離職的話就很有意義
作者: bug001 (好想反串啊啊啊)   2014-07-26 00:24:00
下一間公司要你的離職證明就會有意義,不懂不要亂教
作者: DrTech (竹科管理處網軍研發人員)   2014-07-26 01:21:00
2F與3F去查一下法律吧,不用離職證明也不影響任何事情。都有替代方案,根本就沒強制要離職證明。
作者: pilot1982 (173-72卻覺得瘦好多)   2014-07-26 09:06:00
有的公司面試就是要求附上,跟法律無關好嗎?
作者: Rayko ( )   2014-07-26 13:23:00
但是是公司要舉證是您造成的損失
作者: TWkiller (台狼)   2014-07-26 15:53:00
考量現實,下一家要你拿離職証明或去開良民証還不是得去鬼島又不是啥多先進的地方,當然要不要妥協看個人
作者: dave01 (札西連琪)   2014-07-26 15:56:00
出社會快二十年 沒用過離職證明 不一樣有工作做想當奴才 不要也硬拖別人一起當公司叫你拿就去拿 那公司不給錢 你要不要也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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