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收到調解人打來的電話通知
聽一聽覺得資方如果不承認面試講的工資好像也無輒
業績獎金是認定為工資還是福利也很難講
(資方強調是額外給的福利,那一季做滿才有
但我主張當初有說到加獎金平均月薪會達到XXK應該有符合我的標準吧)
我是覺得就算有做滿一季公司還是會有理由不給 = =
現在也已經在新公司上班不想請假跑勞工局
所以有在考慮撤銷勞工局的調解了
但想請問撤銷工資短少的調解後還可以去檢舉前公司勞健保低報嗎?
還是撤銷調解勞工局就對這間公司不再理了?
要不回薪資但又不想便宜了討厭的前公司XD
google好久也找不到類似的情況
題外話
法律條文為什麼不能白話一點啊~~~~看得霧煞煞
逼屎不懂法律的人了,對方還嗆說要找律師害我很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