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一家offer
面試的時候談的很高興,薪水我也覺得滿意
前幾天,對方人資發了一張錄取通知給我
並要求我email回覆她是否可到職
也是我自己粗心
沒發現她把一份保證人同意書放在同一封信寄給我
就直接回覆mail說我會準時到職
結果,當我發現保證書時,嚇了一跳
這份保證書需要找一位非配偶的人
且保證人需要提供在職證明或房屋繳稅單(證明有工作或有房)
然後,證明書上說,保證人必須放棄先訴抗辯權及民法上行使抗辯的一切權利
我覺得這個保證人同意書很危險,我媽看了也說不要簽
所以我有心理準備,不去這家公司了
但由於之前已email通知會準時到職
想請問一下,這樣具法律效力嗎?
目前我是沒有親簽過任何關於這個工作的文件
這樣有可能抽身?
是第一次遇到這種情況
希望了解的版友可以給我一點意見
感謝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