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清潔用品.美妝.護膚保養.染髮用品等

作者: mousepad   2018-02-05 20:24:21
抱歉,板務站長一位被斷話斷網、一位正在生病、一位未負責此案較不熟悉細節...... 我簡短回一下暫時的處理原則:
1)這次確實是站方強制所有板主將不合法品項(即該公告1-a項目)的交易(該公告所指的「交易」不限金錢買賣,其定義以各該法律/法令禁止者為準,例如該法律/法令也禁止贈與,我們就跟著禁止贈與或徵求贈與的文章並且重罰)只能以該公告的重罰條款執行。包含自刪,一樣挖出來重罰,因為沒有人知道是否因為完成交易才自刪。不然,小組長就必須依該公告罰板主。
2)據我初步理解,高雄板板主並非擴權認定,而是在公告的強制性下,盡可能完善板規規範。在此情況下,煩請使用者不要針對板主,有不同意的意見請直接向板務站長反應。
3)相關法規非常繁雜,我們會持續研議未來增列進1-a的品項,盡快以清單列舉1-a涵蓋之細目,進行下一波公告。
4)該公告的「包括但不限於」,是為了日後增列新1-a品項於清單內時,不需要每次重新修改原始公告。
造成板主以為他需要自己找1-a以外的違法品項,是我們使用文字上的問題,我在此向使用者與板主道歉。
在公告列舉1-a品項細目的清單前,不在該公告1-a內的品項,站方不強制板主依該公告修改板規重罰使用者。請板主暫時只針對目前明確屬於1-a的品項進行重罰即可。
5)若有交易(定義如前所述)非屬該公告1-a品項而受該公告重罰者,請憑本文向板主申請解除重罰處分、向站方申請刪除退文紀錄。
不過,如果是該板板規本來就禁止的行為,仍然需要依照該板板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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