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PttRadio 停止運作

作者: reminiscence (記憶回溯)   2014-10-02 03:27:12
原文恕刪。
刑法310:
1.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
以下罰金。
3.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
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yunjin/allyours在公告裡面指名kinple利用學術平台私下向廠商要求利益輸送,
有在工作的都知道,這種指控對於名譽會造成多大的毀損。
更糟糕的是,如果kinple被爆料有利益輸送的「嫌疑」,
一般正常的程序應該要先確認爆料的可信性,也要跟kinple確認他的回應,
等到罪證確鑿之後,再發公告拔除kinple的職務。
但根據這篇報導http://newtalk.tw/news/2014/09/30/51976.html,
除了口頭檢舉外,站方沒有任何證據,也沒有跟kinple作過確認,
yunjin/allyours就直接發了公告,而且注意公告用詞是「涉及(involve in)」,
而不是「涉嫌(suspicious)」,基本上已經咬死kinple就是有私下利益輸送了。
(大家快備份公告,不然修文之後又死無對證了)
也許kinple或其他溫和派鄉民會想說這次乾脆私了算了,沒必要上法院,
但要想到,如果現在不把握時機利用法院來澄清,
過個三、五年,有心人士又利用這件事情對kinple作相同的指控,
證據都沒了,現在熱血沸騰的鄉民到時候也懶得理這陳年舊事,
kinple要如何自清?難不成就一直任人污衊?
到時候就算去了地檢署或法院,檢察官/法官問當初怎麼不告,kinple要怎麼回答?
如果回答說當初覺得沒有多嚴重,沒必要上法院,
檢察官/法官就會覺得,當初都認為不嚴重了,現在當然更沒什麼大不了,
而且當初事件正夯的時候不敢提告,檢察官/法官會認為kinple多半是心理有鬼,
更坐實了公告裡對kinple的指控,最後就是他們沒有任何法律責任。
所以建議kinple可以考慮提告啦,這很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
開庭的時候通知一下大家,讓鄉民看看這些站長有多大的官威,
順便讓有心人士知道,選舉是一時的,前科是一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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