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想幫親戚請問一個申請低收入戶的問題
親戚家庭情況:
基隆人
親戚本人是輕度身心障礙
有一位70歲父親
無不動產,全家存款亦未超過5萬
這樣他們家的情況是只有本人算工作人口,
但他本人為身心障礙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五十五計算。
親戚本身有接臨時工,但收入未達基本工資(平均約1萬出頭)
以他的情況,假設是用錢最多的基本工資23,800計算
他家每人每月生活費為23,800*0.55/2=6545,全家總收入低於最低生活費12,388
(如果是用臨時工的錢來算就更低了)
這樣看來他的低收應該是會過
但我查基隆市的規定
四.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1條規定,內政部頒定台灣省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等級如下:
(一)第一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二)第二款:全家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
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三分之二以下。
(三)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
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我發現他是介於第二款和第三款之間
(他家全家人口有工作能力者為總人口數二分之一,不符合第二款;
但是他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未逾三分之二,情況又比第三款更慘)
想請問有人知道這種情況是適用第二款還是第三款嗎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