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想請教板上從事安置工作,
或熟悉現行安置制度的大家,
在勞基法修訂為每週工時40小時,
每日加班不得超過4小時以後,
大家所待的安置機構有隨著改變嗎?
不管是每個班的長度調整,
或工時計算方式改變都可以。
目前聽過兩種算法:
(1)一班12小時,工時計算是8+4(4算加班)
(2)白班 9小時(8工時,1休息) 例如早上八點到下午五點
晚班15小時(8工時,7休息) 下午五點到隔天早上八點
有些單位會主張因為晚上可以睡覺
夜間不該算是工時,於是就變成:
可能給$100-$200夜間值班津貼之類的。
總覺得第二種算法的休息不太是真的休息…
不知道大家的情況是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