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對於社工師執業制度的惋惜

作者: yahoooo (小野馬)   2014-09-05 10:29:09
其實我實在覺得社工很可悲,
明明這就是一個賣方市場,
明明社工缺這麼多,那麼多人不想幹,
為什麼我們卻被買方吃得死死的?
這陣子因為換照的事情,和一個在法界任職的學長聊過,
他也幫忙看過社工師的相關法規與各種規定,
我被他嘲笑,我們根本都在被耍!(好啦,這可能是語氣比較強烈的話)
以下稍微整理一下他跟我說的話:
1.社工師法並未規定只有社工師可以執行業務,
所以我不"執業",但以"具社工師身分"實際執行社工業務,
也就是說,理論上法律並沒有規定,執行社工業務的一定是要"執業社工師"。
2.拿醫師與律師來比對社工師(身分法 & 行為法)
醫療的部分,同時有醫師法跟醫療法,醫師法就跟社工師法差不多。
都是專業證照跟執業執照的規定,醫療然後又訂了"醫療法"。
就是"醫療行為"作規定,因為醫療法57條規定,
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
所以它就是規定,執行醫療業務一定是要有證照的醫療人員才能執行。
所以醫療行為有特別法,
但是律師法並沒有"法律行為法"這種法律,
所以就是沒強制規定"法律業務"必須是要有執照的人才能執行,
同樣的,社工領域也沒有"社工行為法"。
法律部分,律師沒執業就不說是律師,但仍然可受雇於公司,
只是他們去去法院時,這些律師就會出示律師證(如社工師證書),
法院會認是與執業律師相同的資格。
然而,有影響的是,因為訴訟法有規定某些行為只有"律師"能執行,
像是上訴最高法院,刑訴提起"交付審判",刑訴提起自訴等,
都規定要委任律師進行,所以沒有執業的律師就不能當訴訟代理人,
因為沒執業就不是律師。
推論:
所以理論上來說,社工業務並沒有規定必須是要具證照的人才能執行,
實務上也有許多社工員、社工助理,同樣也在執行社工業務。
所以不是一定要"執業社工師"才能執行社工業務。
而社工師法內也沒有註明哪些業務一定要社工師才能執行。
另外,他大膽的推論...
"執業"應該是用來規定開社工師事務所的,
不是用來規定你們一定要用執業社工師身分來執行業務。
3.有關已申請執照者之停業
社工師法第40條、11條規定,已經申請執業的就不能擅自停業,
不然40條有訂罰則。
社工師法跟社工師法施行細則並沒有規定停業的要件,
但是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要求停業申請須附"離職證明",
這樣會讓人以為,在機構裡上班的社工也是要"執業"。
這點有爭論的空間。
4.有關本文的爭議
學長說,仍可向縣市政府提出爭議:
"擬請主管機關說明哪條法規規定,
有證照的社工師不能以非社工師身分執行社工業務,
如果他說有,那請他去稽查非社工師執行社工業務的人"
不過這個建議需要以訴願、行政訴訟來打!
分享:當初我在辦理執登的時候也有些問題很模糊、有爭議,
我很誠懇地說明原委,如我執登A縣市,該機構也在A縣市,
但該機構給我的業務在B縣市,所以主管機關認為我在B縣市執業,
應該去B縣市執登,所以要罰我。
他們不接受我的解釋,我也火大了!
於是請他們發處分書來,我要打訴願!
結果他們一聽到我要打訴願,裡面又剛好有位認識我的學姊,
知道我說打一定會打,而且背後也有法律的資源,
結果這件事情就不了了之,當然我也沒有收到要被罰的處分書了!
5.結論
我覺得社工真的非常弱勢,在別的專業理,還被看笑話。
這樣一個欺壓我們的社工師法,或者是說那些法沒規範或授權的辦法....
例如辦理停業等細節,竟然造成這麼多的爭議,
而主管機關的承辦人大部分也沒有統一的規範,他們的裁量權很大,
而我們就被他們說罰就罰,這樣對嗎?我們是一年賺200萬嗎?
好啦,以上是氣話!
我曾經問過公會的代表,我們可以做什麼?
面對這樣的法律與規範,是要叫所有的社工師都不要辦執登就對了!
你看看那些沒有考上的人多開心,沒有任何負擔,你說加給社工師也沒多少,
甚至是沒有.....那要這個身分幹嘛?
但公會的人也無應對的方法。
接下來,換照將又是一陣腥風血雨!社工師是不是又只能在版上哀嚎而已?
※ 引述《ru8cl6iou ()》之銘言:
: 卻被裁罰,有好多的無奈與覺得不公,
: 我們很努力的一遍又一遍的看著社工師法,
: 卻找不出哪一條規定著拿到證書後多久內要做執登,
: 一句始得為之的定義又是什麼?
: 況且更多社工師拿到證書與沒有證書根本毫無差亦,
: 為什麼要那麼不通情理的馬上裁罰?
: 而不給予一個限期改善的機會?
作者: andbu558 (壞壞的黑狗)   2014-09-05 20:27:00
爭點在於你是否用社工師的職稱執行業務 如是而不執登就就會被罰
作者: tpstps (碰藤)   2014-09-05 22:15:00
有時候機構會硬幫你改職稱為「社工師」而且抗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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