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藉長照游說老人互助會

作者: Mancer (human capacity)   2014-06-19 21:24:58
老人福利法§ 37
老人福利機構不得兼營營利行為或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
但是沒有罰則
而且麻煩的是
你說的「居服承辦單位」恐怕不是法定意義的「老人福利機構」
法規中的機構,特指養護中心等入住式機構
除非,你碰到的這家,是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31
「96.2.1以前之文康機構及服務機構」
這種單位承辦的居家服務
你才可以拿老福法37條來釘他......
否則,居家服務的法定提供者是: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也太多種了......
且「居家服務提供單位營運管理規範」都沒提到營利這件事
只說
「七、居家服務提供單位應訂定服務目標、工作與督導流程、品質促進機制
及工作倫理與守則。」
各縣市的居家服務勞務採購契約書裡
恐怕也不會特別規定「不得兼營營利行為」云云
(因為多數內容是沿用一般政府採購法契約版本)
所以
個人建議
是否直接找在地的社會局/處申訴(看要打電話還是市長信箱、局長信箱)
而不是跟服務承辦單位申訴
讓上面的主管機關去查證清楚吧
真的再不行就找議員立委水果日報囉.......
※ 引述《fk1012 (小馬兒^^)》之銘言:
: 來這版的原因是
: 請問政府跟居福單位應該有法源依據,我想看清楚是否有:不可藉此為營利行為!!
: 另外 我還可以怎麼做呢?? 申訴後,對方打電話*質問*我,我到他們辦公室拿東西
: 幾個人出來找我理論,我當下只能報警,但警方說,這是民事部分,他只能盡量協助
: 當下還有幾個社工在場,大家紛紛避之!
: 我好氣的是,這些錢,都夠辦我爸的喪事了!我爸媽省吃儉用,我們就是不夠錢又需要人
: 才申請長照,這是好制度,卻是我們的痛
: 請勿幫我備份,我怕對方又找上門,也希望當場的社工,看到這篇文,不要讓你老闆知道
: 我已經嚇死了,好怕對方找上門,因為他們有我媽的地址 電話
: 我再視情況刪除 謝謝
: 提醒...我需要法源依據,有人可以給我嗎 ??
作者: fk1012 (天天天藍)   2014-06-19 22:11:00
謝謝你 原來是無法可管 難過他們這麼囂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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