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以以下條件申請家庭因素補充兵:
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
,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
超過一人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役男父母、
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家有一個重度殘障的哥哥跟爸爸媽媽
如果爸媽辦離婚的話
理論上就只剩我跟他們其中一個可以照顧哥哥 應該就符合條件了
可是去區公所問的時候
卻被承辦人員居然憑空刁難說父母離婚必須要在我年滿十九歲以前
要不然父母都必須要被算進有照顧能力家屬
請問這十九歲的規定有法律依據嗎?
如果區公所承辦人員硬要堅持這不知道哪裡來的規定 可以請律師來解決嗎?
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