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家因/補充兵資格可能修正之家屬定義修法?

作者: a29577733 (叢林小帥哥)   2014-11-12 13:20:19
摘要: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但書「但兄弟入贅、姊妹出嫁者,不予計列」規定,經行政院性
別平等處第十四次 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法規檢視專案審查小組會
議決議,該規定逕排除姊妹出嫁者,對兄弟結婚則未排除,強化女子結婚後與原生家
庭中斷關係之刻板印象,違反上開公約第五條 a 款之規定。另為使本辦法更加週延
明確,以符合基層實務運作,爰重新檢視法規,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修
正八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按現行規定,役男戶內有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受其扶養無工作能力者,於另有其他
扶養義務人時,不計入其家庭總收入,亦不列為扶助口數;惟考量實務上扶養義
務人雖有能力扶養,卻有未扶養而致他方生活陷於困境之情形,爰增訂授權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訪視評估後,得以受扶養人最佳利益考量,將其列為扶
助口數。另為符兩性平權意旨,並考量兄弟姊妹結婚生子後,其家庭主要照顧對
象為其配偶及子女,各自負擔生活家計支出,基於落實照顧役男家屬之意旨,爰
修正為兄弟姊妹有配偶、子女者,不予計列;另考量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
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對其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或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兄
弟姊妹,多已關係不佳或無往來,為免該等人員未提供經濟援助卻須併入家庭總
收入,致生不利影響,爰增訂排除,俾使其他役男家屬能依事實需要獲得生活扶
助。
來源:http://ppt.cc/Fs9Z
雖然好像不是修替代役或是補充兵的規定,但是勢必會一起改吧?
家屬定義更新了!?
作者: tw0517tw (無冬夜)   2014-11-12 14:15:00
草案你連結是不是放錯啊
作者: Foot (Foot)   2014-11-13 14:31:00
想問一下 所以如果家裡有符合家因資格的家屬 且兄弟姐妹都已結婚生子 是不是就可將自己當成獨生子去申請
作者: a29577733 (叢林小帥哥)   2014-11-13 18:08:00
樓上 理論上是
作者: Foot (Foot)   2014-11-13 19:16:00
那想順便問一下 要如何證明無扶養事實 例如有兄弟姐妹出家了 幾乎沒有往來
作者: a29577733 (叢林小帥哥)   2014-11-13 19:57:00
這可能要問公所喔 修法只有修正可以不列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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