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一 條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
一者:
一、 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 十二 條 前條所稱家屬,指下列役男親屬:
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 兄弟姊妹。
三、 同戶籍
第 十三 條 役男之家屬有下列情形者,免予列計:
四、 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養護,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
我想問一下,我是獨子,家中父親已過世、只有母親、祖父、祖母,
其中我媽因為具有精神疾病(有乙種證明但未達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並沒有工作,
是由我舅舅所扶養。
不知道這樣是不是會免計,而符合第一項的家因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