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24 條 替代役役男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二、遵守政府機關之相關法令。
三、對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除役後亦同。
四、遵守主管機關、需用機關與其所屬服勤單位及用人單位所定之服勤管
理規定及命令。
五、服役期間不得從事兼職、兼差及其他營利行為。
這是很簡單的道理
※ 引述《moocow2013 (quick)》之銘言:
: 保持行政中立不等於剝奪參政自由,
: 大家一樣按照個人意志去投票,投票權一樣在呀。
: 只是身為公務員,不論層基都會觸及行政資源,
: 為了避免應為民服務的行政系統淪為選舉角力的戰場,
: 維持行政中立當然有其必要。
: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觀念,不能為特定的候選人而有所改變。
: ※ 引述《jwweii (jwei)》之銘言:
: : 行政中立是為了避免公務體系中握有權力能分配利益的人,
: : 去影響他人的政治選擇,但最後卻淪為剝奪人民的參政自由,
: : 尤其是在公務體系最底層的人,
: : 既無實質權力,
: : 卻又成為政治鬥爭中的犧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