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輔助性業務一問

作者: kent0129 (皮皮)   2014-07-20 16:38:28
有的時候真的覺得自己太認真了,一直回覆文章
對於役男的勤務性質:
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
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是役男於單位所擔任者為「輔助性工作
」,而所謂「輔助性工作」,依內政部91年1月17日台內役字第0910080241號函釋,係指
服勤單位之經銓敘合格實授該管公務員,將特定之職務轉給替代役役男,以協助該管公務
員達成行政上任務。而執行該項職務時應符以下要件:
1.非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公權力。
2.無獨任或決定之權限。
3.受該管公務員之指揮、監督、管理從事助手之勤務工作。
另本署亦於93年8月24日役署管字第0930017323號函釋,各機關對外發文時,公文上應由
公務員具名而非替代役役男,以避免責任歸屬疑義。
對於役男的勤務內容:
為明確替代役役男輔助性勤務內容,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除明定各役別之輔助
性勤務項目外,更規定各需用機關應於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明定輔助性勤務之
具體項目及內容。各需用機關亦皆已配合於業管服勤管理要點中明定所屬役男輔助性勤務
之具體項目及內容。
綜上,役男於單位所擔任者為執行「輔助性工作」之角色,並依其所服役別法令規定(主
管機關、需用機關與其所屬服勤單位所定之服勤管理規定)所賦予之職權執行勤務。而服
勤單位為役男勤務之派遣亦應符合前揭役男勤務性質及勤務內容之規定,以免造成爭議。
摘錄102年替代役服勤管理工作會議紀錄
所以說,你現在的位置應該違反了勤務性質
而你工作內容,則要看你的主管、需用機關與服勤單位的管理規定內是否有訂勤務內容
另外關於文內那兩個函釋我都找不到相關資料...
作者: pingfish (0.0)   2014-07-21 16:26:00
謝謝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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