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apple820905 水桶7天

作者: littlebike (小摺)   2018-04-25 00:35:16
處置文章
#1Qtf_y-q 之推文,涉及人名等個人資料部分,板主以OOO代替。
推 apple820905 : 樓上OOO有沒有被台中立人中二中低能兒OOO主任 04/24 14:59
→ apple820905 : 搞基抽插得爽ㄚㄚR?!04/24 14:59
處置事由
檢視推文原始內容,有疑似未經當事人同意公布之姓名個人資訊,
依修訂板規 3-2-c ,於板主發現當下先暫時處分水桶7天,該推文刪除,
若當事人能證明資料已經充分授權,請直接來信任一板主。
另外推文內容是否涉及人身攻擊部分,
在板務處分部分,因板規 3-2-f ,為告訴乃論,
若當事人有提出檢舉,得合併進行加重處分,不另進行公告。
同時若當事人有需要完整記錄提起法律訴訟,敬請依站務程序進行。
(註:#1NK-3pgM (Announce) )
引用板規
3-2-c. 未經他人同意直接或間接公開個人資料或通信內容。(告訴乃論)
但若由板主先行發現,或由其他板友提出檢舉,板主得先向看板警察局申請鎖文
或其他必要之處理,待當事人提出檢舉後進行板務懲處。
若文章內容有涉及個人資料,經板主主觀認定為未經授權之個人資料,
得於發現時將該資料刪除並先行設定水桶7天,於水桶後24小時發布該公告,
經個人資料權利人說明證實授權,板主查證屬實後解除該水桶。
處置措施
暫停發言7天,原推文刪除。
申訴救濟
依本板板規說明:
5-3. 若不服板主所做之相關板務處分,請依循以下程序進行:
一、與原判板主以站內信或其他站內合法形式(請勿用app私訊系統)進行溝通,
原判板主需於收到信件後72小時判定是否變更或維持原判決。
二、若對該溝通結論不服者,得以群組寄信方式寄予板主群,
由板主群合議討論,並得視需要進行暫時處分。
若討論時間需要超過72小時,則需先行回信告知。
三、若對最後判決仍不服者,得前往組務申訴看板 Uni-LawServ 板發文申訴。
如未依本條規定之程序進行,板主視情節不受理,並加重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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