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修正板規 3-2-c

作者: littlebike (小摺)   2018-04-19 20:25:02
公告主文
依據現行板規 #1QZ4qAKp (SENIORHIGH)
7-5. 若因本板規訂定不周,而需新增限制事項時,板主需針對新增限制事項單獨公告,
同時將新增限制事項加入本板規中。惟所有新增限制事項之實施不得溯及既往。
將原板規 3-2-c
3-2-c. 未經他人同意直接或間接公開個人資料或通信內容。(告訴乃論)
但若由板主先行發現,或由其他板友提出檢舉,板主得先向看板警察局申請鎖文
或其他必要之處理,待當事人提出檢舉後進行板務懲處。
做以下文字新增(新增字於本公告用黃色字做顯目效果):
3-2-c. 未經他人同意直接或間接公開個人資料或通信內容。(告訴乃論)
但若由板主先行發現,或由其他板友提出檢舉,板主得先向看板警察局申請鎖文
或其他必要之處理,待當事人提出檢舉後進行板務懲處。
若文章內容有涉及個人資料,經板主主觀認定為未經授權之個人資料,
得於發現時將該資料刪除並先行設定水桶7天,於水桶後24小時發布該公告,
經個人資料權利人說明證實授權,板主查證屬實後解除該水桶。
說明
有鑑於最近板上常有使用者隨意散佈個人資料,因現行板規 3-2-c 為
告訴乃論之罪,板主在未收到當事人的檢舉情況下,為保障板友言論自
由,通常是向看板警察局申請鎖文。然為避免該資料在當事人尚未察覺
遭散佈的情況,造成其人格權受侵害,經兩位板主討論後暫時做以上文
字修正。
有關個人資料定義,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說明: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
、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
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
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自本公告起,若使用者於本板發表具有個人資料之言論,且板主主觀認
為該資料為未經授權之資料,得先行將相關言論刪除,並設定水桶 7天
,設定完畢後24小時需發表公告,該公告需將涉及個人資料部分隱除,
同時該水桶不計入看板違規再犯或累犯之計算,方保障當事人權益。
經該暫時處分之使用者,請依循板規5-3進行申訴,申訴時請檢附足說明
為當事人(或本人)授權之證明,板主查證屬實後即解除該水桶。
若遭散佈個人資料之當事人認為該言論未經其授權,得來信向板主檢舉
,板主查證後即依板規 3-2-c 進行處分,已完成水桶之日期扣除,即為
原條文之規範。
對於本次臨時性板規修改,或對現行板規有任何實質上建議的板友,歡
迎至 SENIOR_BM 板務討論板提出,板主預計於下週提出板規修正草案。
SENIORHIGH 板主 littlebike/lee457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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