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高中版最新版規(104/3/9)

作者: supdoraking (大中華哆啦王)   2015-03-09 23:44:49
          高中版(SENIORHIGH) 最新版規(V 2.0)
                 民國104年3月9日 板主公告.3月17日施行
1.發文須知
1.1 高中版為討論高中學生相關事務之討論版,
禁止無關版旨、離題、cross-post或商業之文章。
1.1.1 無關版旨、離題、cross-post或商業文章之認定,由版主為之。
1.2 禁止中文字數未滿20字(不含標點符號)、明顯灌水或手動置底之文章。
1.2.1 轉錄之文章,視同新文章,其轉錄部分不算在字數內。
1.2.2 若轉載大眾傳播媒體之新聞或文章,其轉載部分不算在字數內。
1.3 討論請就事論事,禁止人身攻擊、謾罵、誹謗、暗諷或侮辱他人之文章。
1.3.1 人身攻擊、謾罵、誹謗、暗諷或侮辱他人,
依一般社會認定之標準,由版主認定之。
1.3.2 前項認定,如有不服者,可提出理據,以私信向版主說明。
1.4 禁止注音文、火星文之文章。
1.4.1 除有說明之必要或僅為舉例說明外,本版討論應主要使用正體中文。
1.5 文章禁止公開他人之個人資料或有違反中華民國法律之行為。
1.5.1 若事態緊急,不待版主處理,可至Board-Police板檢舉。
    至Board-Police版檢舉之文章須符合《看板警察局業務受理規定》第5點之規定。
1.5.2 謂「個人資料」者,包括但不限於:
1.5.2.1 真實姓名、ID、暱稱,需同時具有1.5.2.2之內容。
1.5.2.2 學號、身分證字號、網路通訊帳號,需同時具有1.5.2.1之內容。
1.5.2.3 非經當事人同意之電話、地址。
1.6 非板主群,文章分類不得為[公告]。
1.6.1 [公告]文禁止回文。
1.7 如欲發表祭品文,請自訂文章分類為[祭品],1人1日限定1篇,並需於條件成就後
   14日內兌現承諾。
1.8 文章原作者禁止惡意竄改或刪除推文。
1.9 禁止未經同意轉錄文章。
1.10 以學測或指考成績詢問版友推薦校系或落點之算命文,自本版規生效後,一律使用
[算命]分類。
1.10.1 [算命]文,僅得於學測或指考個人成績公告後至公布錄取校系時發布。
2.學校相關
2.1 文章中若針對學校進行排名,應依據客觀指標或具社會公信力之文獻,且註明資料出
   處。
2.2 文章若以討論學校為主時,必須寫出相關資料或舉例說明,並附上出處。
2.3 文章不得貶抑任一學校及其學生之校譽與尊嚴,禁止攻擊、謾罵、誹謗、暗諷或侮辱
任一學校。
2.3.1 前項誹謗,能證明其真實者不罰。
3.罰則
3.1 違反各項版規者,初犯水桶7日,再犯水桶60日,三犯永久水桶。
3.1.1 若初犯情節確屬輕微,或依其情境可得憐憫者,得改判警告。
警告不算在違反版規之次數中。
3.1.2 短時間內多次違反版規,嚴重影響討論秩序,致生困擾於公眾者,
版主將加重判罰。
3.1.3 版主有權酌情增減判罰內容,其理由應詳述之。
3.1.4 解除水桶時間,從板主公告水桶後,依照被罰時間於期滿後向板主提出解除。
時間算法為天數乘以24。
3.2 違反版規之文章,應予以刪除。違規情節嚴重者,應予以退文。
3.2.1 商業廣告之文章,一律退文。
3.3 多次鬧板者,列入本板黑名單,其任何經認定之分身帳號,均永久水桶。
並將收集證據提交ID_Multi板。
3.3.1 分身帳號之發現,得由板友蒐集證據對板主舉發,或由板主自行察覺。
3.3.2 分身帳號之認定,由站方為之。
3.4 每年「學測」與「指考」過後為本版討論高峰,版主將加強執法。
4.檢舉
4.1 若要進行檢舉,請附證據,並說明違反之板規,寄至板主信箱。
4.1.1 於板上直接進行檢舉者,無效。
4.1.2 若發表、轉錄文章中,有檢舉等相同意思字眼出現者,退文。
累犯者,準用關於違反板規之規定。
4.2 檢舉應在違反板規發生之時起15日內為之,違者不予受理。
 
5.版規之施行與申訴
5.1  本板板規若與批踢踢實業坊BBS站站規有所抵觸,將以站規為主。
5.2 本板規所稱之「文章」,包含作者所發表之文章本文與其簽名檔。
5.2.1 各帳號所發表之推文,除1.2有關字數之規範與1.8外,準用關於文章之規定。
5.3 質疑板主判決者,請來信與判決板主申訴,若有不服者,再向其他板主申訴。
倘若直接向其他板主申訴而跳過判決板主,將不予受理。
板主會盡可能依照同一標準進行執法,同時也尊重各板主之判決。
5.4 板規若有未盡事項,由板主解釋之。
5.5 板規之變更,由版主為之。
5.6 本板規自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起施行。
5.6.1 於本版規生效前所發生之違規行為,仍依舊板規判罰。
*104.5.16更新:PttPolice版已廢,更新緊急狀況不待版主處理文章之舉報方法。
*104.5.18:增訂版規4.2,有關檢舉時效之規定。
作者: venus40123 (綺忻)   2015-03-10 00:09:00
版主辛苦了
作者: TammyDream (瑜瑜)   2015-03-11 11:13:00
推1.2.1 雖然這樣就少了很多廢到笑的文XD
作者: jasome (烏龍奶)   2015-08-04 22:16:00
晚安抱歉推錯文章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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