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測速相機居然擺在這! 民眾指控警察「出

作者: iloveangel (最愛天使帝國IV)   2017-07-12 18:37:03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29554
測速相機居然擺在這! 民眾指控警察「出賤招」
〔記者王冠仁/台北報導〕一名陳姓男子向媒體投訴,他聲稱今天凌晨12點多,騎機車行
經台北市市民大道平面道路西往東、在林森北路與金山南路之間的路段時,忽然被測速照
相拍照取締。但他感到十分納悶,因為一路上並沒看到執勤員警與警車,也沒發現測速相
機擺放地點,於是又繞回去仔細觀看,這才發現警察居然「出賤招!」
陳男說,他當時停在被拍照地點看了又看,當時還有不少汽、機車呼嘯而過也通通「中獎
」,他根據光源尋找,這才發現原來測速相機居然擺放在人行道樓梯出口後方,而員警居
然躲在一旁的樹叢下。陳氣憤地說,當時天色昏暗根本看不到員警,而相機被樓梯出口遮
蔽,「騎過根本看不到,實在太陰險!」
中正一分局交通分隊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在一般道路採用科學儀器取締
超速,應於100至300公尺間「明顯標示之」;陳男指控一案中,在取締地點前方1百多公
尺處的路燈桿上,設有「常有測速照相,請依速限行駛」的告示牌,並無不法。至於員警
躲在樹叢下,應該是員警執勤之餘活動筋骨,「總不能要求員警動都不動吧」。
中正一分局交通分隊還說,該路段在深夜11點多後經常有嚴重的超速情況,以往就算勸導
再勸導仍不見改善,而且也曾發生高速車禍造成嚴重傷亡,因此才會在該路段雙向隨機設
點取締,每月約成功開出5百張罰單。警方呼籲,十次車禍九次快,民眾還是應該遵守速
限避免超速。
(自由時報 106-07-12)
作者: ch221221 (WOWWOW)   2017-07-12 18:41:00
不要違規就不會有事
作者: Darius (阿美烘焙)   2017-07-12 19:19:00
So?
作者: SmileEMU800 (SmileEMU800)   2017-07-12 19:24:00
自己違規超速怪誰?
作者: duncan5208   2017-07-12 21:10:00
有掛告示牌 被拍自己就鼻子摸摸吧 沒違規沒事
作者: qqert2589 (想當神人)   2017-07-12 22:20:00
我也被這隻拍過,荷包失血...
作者: aaronbest (心情悸動Aaron)   2017-07-12 23:20:00
+1有掛告示牌還要拼運氣也是蠻奇怪的
作者: relio (瑞哩歐)   2017-07-13 00:05:00
台灣人素質低、水準低,不意外啊!
作者: watanmila (watanmila)   2017-07-13 00:37:00
無差別歧視
作者: l95566 (馬英九下台)   2017-07-13 08:57:00
這警察根本要不得 幹他娘爛警察
作者: forcetrain (處女空氣)   2017-07-13 09:08:00
開車是要注意速限,還是找警察啊??
作者: zh5301   2017-07-13 09:38:00
記者在白癡什麼 是非不分?
作者: Tuna251 (鮪魚251)   2017-07-13 10:22:00
這種新聞眾人罵 但是點閱率又特別高所以XD..
作者: ultratimes   2017-07-13 19:45:00
推不要違規就不會有事 為何一定要有告示牌?強力支持合法拍照 免任何警示牌
作者: aaronbest (心情悸動Aaron)   2017-07-13 21:39:00
u大師又在神見解 取締前擺告示牌是基於行政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 連日本取締前都會先告知 行政法的原理原則本應遵守 謝謝是說為何市民大道平面只限速40有點低 應該放寬到50比較合理
作者: ultratimes   2017-07-13 21:49:00
又不是沒違規硬要說你違規然後拍照,哪裡不誠實信用?而且也沒有說 本路段不會取締違規 然後給你取締就你真的違規了啊 然後取締 哪邊不誠實不信用了?也沒有用小手段啊 例如說 道路速限60 但是照相機前後200公尺這一小段 抱歉 只有40 這樣才是不誠實信用吧
作者: SmileEMU800 (SmileEMU800)   2017-07-13 22:27:00
不管怎麼說,機車騎士違規超速在先,拉什麼法來救援都沒用,aa大的論點僅使用於騎士合法的狀況下…大濕沒錯,你放牌子讓用路人減速不過是鴕鳥心態罷了
作者: aaronbest (心情悸動Aaron)   2017-07-13 22:42:00
樓上真有趣 我可沒說本案例警察有錯 因為已有先立牌子本路段常有測速照相 所以這個案例警察並無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開罰沒問題 我是指u大師認為不必立牌告知那個問題 那才是違法 可以上網查判例 謝謝
作者: ultratimes   2017-07-13 22:52:00
就是因為有法存在才違法 如果立委能刪除該法就不違法
作者: aaronbest (心情悸動Aaron)   2017-07-14 00:10:00
樓上那叫帝王條款 有些法律不能任意廢除還有廢除了 其他地方對人民不利 看看會不會被釋憲然後被大法官判違憲呢 呵呵
作者: sazabik (SAZABI)   2017-07-14 07:12:00
自己犯賤講人家出賤招?
作者: ultratimes   2017-07-14 19:26:00
沒有法律就沒有違憲廢除=法不存在=沒可能違憲
作者: aaronbest (心情悸動Aaron)   2017-07-14 22:25:00
樓上要不要查大法官釋字 有一號是直接明文有些規定是不能修法或修憲的 不是想改就改
作者: BillHuang (能登かわいいよ能登)   2017-07-14 23:43:00
市民大道40是考量迴轉道、停車場出口的視距吧
作者: mycity (ゴミ丼實業坊)   2017-07-15 05:31:00
去騎南京東路比較實在,限速比較高..哈而且沒幾個地方可以讓賊頭camp...市民大道到處都是camp點
作者: ultratimes   2017-07-15 15:55:00
那改法律內文就好,把幾公尺內要提醒拍照拿掉改成 不得引誘式 誘導式拍照即可警察不得誘導式引誘違規,就已經符合誠實信用了!至於偷拍,我想和誠實信用無關,又不是刻意誘導違規
作者: zc20703 (滿園垃圾西北風)   2017-07-15 20:30:00
To某U大師,德國也是有擺牌子告訴你前面有照相機,德國
作者: aaronbest (心情悸動Aaron)   2017-07-15 22:00:00
u大師繼續無視日韓等先進國家取締前會擺牌子告知的事實 就說你有意見去跟大法官講 快去聲請釋憲關於違規取締擺牌子的問題。
作者: Curapikt (StarLight Breaker!!)   2017-07-22 02:55:00
如果是掛常有測速照相,我通常都不理他,拍到就認了,警察放長線釣大魚也不是第一次看到
作者: Darius (阿美烘焙)   2017-07-22 18: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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