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Reptile板規

作者: Jenice (水版異型坑)   2014-10-02 16:01:16
Reptile 版規 v1.0版 2014.10.02
(一)
禁止對使用者有任何言詞騷擾、侮辱、挑釁、威脅、誹謗,甚至於筆戰
(版主認定)。
版主認定:只要版主認定其有違反版規一,可以直接判罰。版主沒判罰,
則交由版眾檢舉,但是檢舉謹限當事人,非當事人檢舉一概不予以受理。
->違者警告一次、再犯水桶一個月、累犯永久水桶。
(二)
一行文、一列文、未滿20字文、嚴重注音文、火星文、無意義的瞎扯文。
->違者警告一次、再犯水桶七天、累犯水桶一個月。
(三)
"自行"野採之生物禁止在板上討論以及詢問飼養方式。(店家販賣不在此限)
禁止詢問野採地點,以及自行公布野採地點。
野採禁止討論,野放(放生)也比照辦理,尤其是鼓勵放生文。
->違者水桶三天、再犯水桶一個月、累犯永久水桶。
(四)
非版主使用[公告]標題或回覆[公告]標題者。
->違者水桶三天、再犯水桶七天、累犯永久水桶。
(五)
無關爬蟲兩棲的廣告文以及網站連結。
(簽名檔以及推文也包含在規範內,版主可視情況警告或直接水桶)
->永久水桶+劣文退回
(六)
評論店家以及老闆請公正客觀理性。
可以發表心得,或是發表親身所遇、親耳所聞老闆的話語
可以討論,但是請勿發表沒有依據的言論
ex:xxx店是黑店、xxx老闆不會養爬之類的
提醒您:店家有權利對您的發言不當提出告訴
->違者水桶三天、再犯水桶一個月、累犯永久水桶。
附註: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 313 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部分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七)
除了標題1.問題 2.討論不可離題閒聊推文外,
其餘標題皆可接受離題閒聊推文。
->違者警告一次、再犯水桶七天、累犯永久水桶。
(八)
爬板內文章被1周內被噓文到XX,經版主判定為討噓文者
該文章劣退,發文者水桶處分
->違者七天、再犯水桶一個月、累犯永久水桶
(九)
未經推文者同意,修改推文者(修改非刪除)
->違者水桶三天、再犯水桶一個月、累犯永久水桶
(十)
爬板內違規次數總計超過5次者,下次開始所有處分雙倍計算

刪文標準
1. 違反版規者。
2. 疾病/器材/環境等問題未使用問題格式者。
3. 問了與近兩周內已多次問過的問題者。
4. 引文大於兩人,且內容極少於原文(小於1/3)者。
5.問題在精華區內以及/版面搜尋可輕易找到者。
6. 一行文、一列文、未滿20字文、嚴重注音文、火星文、粗口文、瞎扯文。
7. 商業廣告。
8. 無關爬蟲文。
9. 詢價文問了之前有類似的配備以及地區者。
備註:
1. 板上如果有發生違犯版規情事,版友可寫信至版主信箱檢舉,
來信請標明所犯版規及附證據一份以茲查核。
2. 各項違規標準板主得主觀認定。
不服判決者可來信申訴,再不服可向小組長申訴。
3. 水桶期滿,請自行來信向版主申請解除之。
4. 對於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版主得給予最重永久水桶之懲罰
5. 多重帳號使用者的每一個分身ID與本尊皆視為同一使用者
所有罰則延續至本尊ID,水桶期間分身發文一律視為累犯
並同時依照站規處理程序送交帳號部審查之。
6. 多次違規遭版主刪文,屢勸不聽者
版主可視情況給予最重永久水桶之懲罰。
7. 不服懲處欲上訴者,請先詳閱版規後再上訴。
作者: sky19891028 (WTF)   2014-10-02 16:15:00
推!!辛苦了
作者: islyfeyk (Moose)   2014-10-02 16:18:00
推用心~
作者: dan5120 (別亂Q 屾(゚皿゚メ))   2014-10-02 16:25:00
用心喔~
作者: kgh (恩~~~)   2014-10-02 16:52:00
板龜耶
作者: iloveband (小蛆蛆的驚聲尖叫)   2014-10-03 13:47:00
用心推
作者: yun220 (= =+)   2014-10-05 15:27:00
......怎麼跟水族版幾乎一模一樣......
作者: denir (光影閱讀者)   2014-10-14 00:04:00
樓上水版精靈系正妹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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