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台鐵太魯閣號事故49死 李義祥肇事逃逸

作者: godofsex (性愛戰神)   2025-05-29 18:25:11
台鐵太魯閣號事故49死 李義祥肇事逃逸二審加重判12年6月
2025/5/29 17:54(5/29 18:20 更新)
台鐵408次太魯閣號出軌事故釀嚴重死傷,二審29日改判工地主任李義祥12年6月,移工華
文好維持無罪,可上訴。(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張祈花蓮縣29日電)台鐵太魯閣號事故釀49死,一審依過失致死等罪判處違
法施工的工地主任李義祥7年10月徒刑,移工華文好無罪;經上訴,二審今天改判李義祥1
2年6月徒刑,華文好維持無罪,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今天宣判,李義祥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5年;犯肇事逃逸罪
,處有期徒刑7年;犯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相較一審
刑期增加4年8月。
花蓮高分院新聞稿指出,李義祥犯過失致死罪部分上訴駁回,維持一審的5年徒刑;違反
政府採購法妨害投標罪部分,一審量處最高3年徒刑,違反量刑公平,撤銷改判10月徒刑

此外,李義祥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部分,一審無罪;二審認
為,李義祥肇事後未通報救護列車人員,反而離開事故邊坡,違反停留現場、即時協助救
護被害人義務,改判有罪,處7年徒刑。
台鐵太魯閣號事故造成重大傷亡慘劇,二審改判事發現場工地包商李義祥(中)12年6月
徒刑。(中央社檔案照片)
當時在現場的越南籍移工華文好被起訴過失致死罪,一審判無罪,二審合議庭認為,華文
好行為與大貨車翻墜鐵軌致生本案死傷結果,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駁回上訴,維持
無罪。
關於李義祥尚難以不作為殺人罪論處部分,新聞稿指出,李義祥駕駛挖土機拖拉大貨車目
的是為了避免因熄火停滯邊坡大貨車距離邊坡太近發生危險,且他與火車上人員無何恩怨
,應無殺人動機。
此外,合議庭認為,大貨車墜軌至遭火車撞擊,不超過1分30秒,李義祥因偶發意外驚慌
失措,未即撥電求救,尚難憑此認有殺意。
花蓮檢方針對同案台鐵主辦工程司潘堂益、監造廠商李進福、張齊富財、工程顧問郭國振
等4人,也提起上訴。花蓮高分院指出,仍有部分案情待鑑定,將另開庭宣判。
2021年4月2日李義祥與華文好於清明連假期間,在清水隧道北口前違法施工,駕駛大貨車
在便道斜坡熄火,2人嘗試以怪手脫困失敗,還讓大貨車滑落東正線軌道,導致408次太魯
閣號列車反應不及撞上,造成49死、超過200人傷,鐵軌毀損875公尺,是台鐵近年最嚴重
死傷事故。
花蓮地方法院2022年11月11日一審宣判,李義祥犯過失致死、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分處有
期徒刑5年及3年,合併執行7年10月,併科新台幣50萬元罰金;涉肇事逃逸部分,被判無
罪。華文好僅被起訴過失致死,判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今天宣判。
(編輯:蕭博文)1140529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505290293.aspx?utm_medium=app&utm_sourc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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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eesegeese (毆)   2025-05-29 19:11:00
比一審有誠意多了,法官英明
作者: ultratimes   2025-05-29 21:09:00
但是現場不是道路,有適用肇事逃逸的規定?
作者: zxcc79   2025-05-29 21:18:00
185-4有說道路與否?
作者: ultratimes   2025-05-29 21:31:00
那條立法目的就是加強道交條例用的
作者: zxcc79   2025-05-29 21:45:00
哪條補述了?願聞高見見不出來,你前面有一條S了,合併哦!
作者: ultratimes   2025-05-29 22:32:00
是你要高吧,要人找自己無罪的證據喔?少來這套
作者: zxcc79   2025-05-29 22:41:00
是我說適用的?你邏輯還好吧? 阿差點忘了你沒有不找、舉不出例就等+1 呵呵呵 問號無罪是吧
作者: ultratimes   2025-05-29 22:47:00
該條法案立法理由: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開頭就是講"交通安全"四個字了在工地裡施工的車,難道是交通?交通一定是跟道路綁在一起,才有道路交通管制條例之類的工地施工的工程車,本來就不算交通工具了我是不是該先請版主說明,工地施工的車=交通?https://reurl.cc/RYlO86 這裡就有立法緣由
作者: zxcc79   2025-05-29 22:56:00
不然跌下去軌道的是純機械工具,沒有行駛道路牌照的?是被公路器具載運到施工現場放下的純機械施工工具?
作者: ultratimes   2025-05-29 23:02:00
你知道交通兩個字的意思嗎?交通工具不做交通用途就稱不上交通,法律是為了維護交通安全而立法就算你在工地車撞車,那是工安意外,不是交通意外
作者: Orihimeboshi (Bidoof)   2025-05-30 01:06:00
肇事逃逸有分行政罰跟刑罰,只有前者需考慮地點是否為道路,後者是以行為來判定,建議更新一下資訊參見道交條例第62條、刑法第185-4條欸,那時候工程車是被怪手弄下去的,確實不是在駕駛狀態,結論是大師你的質疑確實有理,但你的論述好爛
作者: mstar (Wayne Su)   2025-05-30 08:35:00
跟凹大濕討論法律是對牛彈琴的行為,望周知。
作者: MiaoXin (妙信)   2025-05-30 08:38:00
對呀,看判決書就好,再不懂去法律板問。
作者: temu2035 (temu2035)   2025-05-30 08:48:00
看凹這個字,就知道頭上凹進去的人能正經到哪裡去?
作者: chrissonic (音速無雙)   2025-05-30 08:54:00
看樣子「三審定讞」最慢在預定的事故五週年(2026.4.2)之前會開庭。若是台灣還是處於「戒嚴時期」者,肇事者李義祥在「三審定讞」之後,直接判處死刑而直行槍決!
作者: senao (真的好神)   2025-05-30 11:00:00
第一次看到有人主張鐵路不是交通的 交通部傻眼
作者: ultratimes   2025-05-30 13:56:00
鐵路是交通沒錯,但李當時的行為是施工,不是交通啊的確鐵路也算交通,但施工行為影響交通,算不算交通的行為?例如開大型吊具,結果影響旁邊營運中的捷運還有,開計程車,結果被飛機撞到,請問算交通肇事嗎?還是你想說 計程車怎麼可能被飛機撞,U大濕又在幻想飛機和計程車都算交通,但兩者撞在一起 算交通肇事?另外有人說,刑法不考慮地點是否為道路?那就和這邊某法律事務所所說的不一樣了耶https://reurl.cc/pajrNe依照上面所說,肇事逃逸的是否適用,是以地點"道路"還是你覺得律師的說法有問題?那你去反駁
作者: zxcc79   2025-05-31 15:28:00
沒關係啊 法院認證定讞之後有人可以泡爽爽
作者: cyc4aa12 (yoooui777)   2025-05-31 18:01:00
刑訴95-1-4就寫到被告可以請求調查有利證據了 某樓是法盲?
作者: ultratimes   2025-05-31 21:43:00
法院認證又怎樣?事實上就是有些法條不同法學專家都會有不同的看法,甚至差不多的案子,不同的法院判決出來的結果也不一樣,一個法條有甲說 乙說 甚至丙說都不足為奇,所以最高法院有時候就需要做出判例來統整這些一個法條產生一堆不同見解的情形什麼時候法院判決=法條正確用法了?當其他學說都不存在了嗎?你說最高法院做出的統一判例還差不多咧
作者: zxcc79   2025-06-01 11:35:00
你針對這條我就針對這條,然後用2-3啊 呵呵
作者: tp610108   2025-06-01 22:37:00
最高法院現在也不做判例了,統一見解現在都是大法庭裁定
作者: ThomasWei919 (阿維)   2025-06-03 21:10:00
本來就不是用判例來統一見解啊在大法庭出來之前最高院就是民庭、刑庭決議,最高行則是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這些來統一見解但回歸憲法,法官終究是依法獨立審判嘛事實就是最後形成既判力的就是法院的判決啊,其他學者怎麼說最多也就是口嗨XD然後我國之前的判例是最高院每年會整理寫的特別好(?的判決,整理成一本,然後對之後其他法院審理類似事件是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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