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鐵首簽團協 挨諷複製勞基法

作者: MiaoXin (妙信)   2019-11-20 16: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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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核定本)
立約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臺灣鐵路工會 (以下簡稱乙方)
為保證雙方權益,協調雙方關係,發揮工作效能,共同促進鐵路事業之發展,特依據團
體協約法訂定本協約,以資共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適用對象
本協約之適用對象,在甲方為臺灣鐵路管理局及其附屬事業單位代表行使管理權之人員
,在乙方為臺灣鐵路工會會員之甲方從業人員。
第二條:適用順序
甲方所訂之工作規則與本協約牴觸者,應優先適用本協約。
第三條:協約對象
甲乙雙方應互相確認為團體協約之唯一協商對象。
第四條:修訂之基準
本協約經一方之提議,並徵得他方之同意後得修(增)訂之。
第五條:有效期間
本協約有效期間為期三年,在期滿前三個月,應由甲、乙雙方以書面通知互派代表會商
續訂或另行簽訂新約。
第六條:工會會員制度
甲方進用員工由甲方依法令或其管理規定辦理,所進用之員工凡具有工會會員資格者,
有關資料同意於員工報到後一週內提供乙方。
甲方對於合於乙方會員資格而不加入者或自行退脫,並經勸導無效者,經乙方依法規決
議,送請甲方按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二章 工會活動
第七條:活動之協助
甲方承認乙方會員工會活動之自由,對乙方選派之人員於工作時間內參與下列各項活動
,應予必要之協助並不予減薪及其他不利之行為:
一、勞資間之團體交涉協商。
二、勞資間之溝通協調會議或對談。
三、政府機關主辦與乙方活動有關之觀摩、訪問、訓練、會議。
四、乙方主辦之觀摩、訪問、訓練、會議。
五、上級工會召集之觀摩、訪問、訓練、會議。
六、甲方與乙方組成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勞工教育推行委員會、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
員會、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等委員會所召集之會議協商。
前項必要之協助係指公(差)假、車證,其餘由乙方洽甲方決定。
第八條:代表大會
乙方會員代表大會期間為促進勞資雙方和諧,甲方首長及各一級主管於應邀時,應列席
會議,必要時作業務報告與溝通。
前項甲方對於出列席會議之人員應給予車證、公(差)假,並提供乙方開會場所及必要
之設備。
第九條:工會會務幹部人員保障
乙方本會理事長全日辦理會務。
乙方得以各屆理事長任期期間,商請甲方同意本會秘書長、秘書、監事會召集人、組長
、副組長或專員等職務,計五人以全日公假方式辦理會務。甲方倘因人力不足或業務需
要等因素,需本項全日公假人員返回原單位服務時,於甲方函知乙方後,應於一個月內
歸建。
乙方本會之理監事與分會理監事,在甲方工作時間內,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
公假辦理會務,乙方分會理事長,在甲方工作時間內,必要時得以專案申請半日或全日
辦理會務。
甲方對前項人員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專任(全日公假)人員於專任期間由乙方依照甲方人事管理規定辦理考核,並於每年
年終或專任(全日公假)人員期滿歸建時,將相關考核資料送其本職單位,作為年終考核
之依據。
二、解除乙方專任會務工作時立即歸建,甲方應安排不低於原層次之職務。
三、甲方人員經選任或專(兼)任在乙方之職員或會務工作人員,其在甲方原服務單位
遇有相當職缺辦理升補時,如上述人員具備升遷條件甲方應以公平原則列名比評,辦理
升遷。
第十條:設施之提供
甲方應提供乙方適當之固定所,辦公器具及有關通信、水電設備供乙方使用。
第十一條:互為通知義務
乙方組織規程及有關規定於修正、廢止、組織變更或理、監事異動情形應於十日內通知
甲方,甲方組織規程及有關規定於制定、修正、廢止或首長及單位主管異動等情形,應
於十日內通知乙方。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二條:人事原則
人事權之行使,基本上以使甲方業務能順利推展為其必要性,惟應考慮乙方會員之能力
、性向、家居地點及其他適當之條件,做公正妥當之處理,乙方會員如有疑義,應按相
關法令及規定申訴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會員名冊
甲方應將員工異動名冊,每年二、五、八、十一月提供乙方,俾乙方服務會員。
第十四條:留職停薪
乙方會員因特定事由,甲方應予留職停薪之必要協助。
前項所稱特定事由留職停薪,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規
定辦理,純勞工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留職停薪者之復職
甲方於從業人員留職停薪事由消滅後應即予復職。
第十六條:借調
甲方因業務需要,經徵得乙方會員同意,得借調至其他機構服務,並予必要之協助。
第十七條:表彰
甲方對於乙方會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應予表彰:
一、久任勤勞者。
二、於職務上奉獻心力可為從業人員之表率者。
三、於甲方業務上著有貢獻或提案優異,對於甲方有重大利益者。
四、對於甲方災害之預防或災害之救助具有特別功勞者。
五、對於國家或社會具有貢獻,增進甲方名譽者。
六、促進勞資合作,著有貢獻者。
七、其他與本項各款相當之事由。
前項表彰之基準及表彰方法,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甲乙雙方協商另訂之。
第十八條:退休、資遣、撫卹
乙方會員屬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退休、資遣與撫卹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屬純勞工者,其退休、資遣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
理,撫卹依臺灣鐵路管理局工作規則辦理。
第十九條:契約之終止
甲方以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列之情事預告終止乙方會員之勞動契約前,應知會乙方。
甲方與乙方會員在終止僱用關係時,乙方會員應辦妥甲方規定之離職交代手續,結清權
利、義務。
甲方於乙方會員辦妥離職手續應一次結清積欠工資及應得權利事項,並依請求發給離職
證明書。
第二十條:職業災害之補償
乙方會員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甲方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予以抵
充之。
第二十一條:從業人員執行職務傷亡慰問
乙方會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問金之發給,依公務人員執行職
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辦理。
乙方會員或遺族申請慰問金時,因同一事由,依前項辦法、其他法令規定發給或衍生之
慰問金、與慰問金同性質給付、各保險給付,應予抵充。慰問金高於前揭各項合併的給
付總額者,僅發給其差額;低於或等於者,不再發給。
第四章 勤務
第二十二條:工作時間
甲方為鐵路運輸業,乙方會員各類別工作班別之工作時間依勞資協商所訂工作班制及勞
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相關規定辦理。
乙方會員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交通事業運輸服務之需
要,得由甲方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彈性調整之。
第二十三條:出勤
乙方會員應依甲方所定各項工作班制準時出勤,其排班方式由雙方議定、勤惰管理及應
遵守紀律悉依工作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國定假日
為配合公務人員週休二日之實施,乙方會員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應放假之日,應依「公
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甲方為應業務需要,得經乙方會員同意於應放假日照常出勤,該假日出勤之工資依勞動
基準法規定加給或給予補休。
第二十五條:請假、休假
乙方會員各項假別,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但工作規則及其他法令
有較優規定者,從其規定。
乙方會員特別休假行使期間及年資計算採曆年制。
第二十六條:選舉罷免投票日出勤
乙方會員因行使公職之選舉與罷免權,其投票放假日工資應照給,如放假日因營運需要
必須到工者,應依規定加倍發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前項加給工資輪勤輪休及乘務人員每一工作班八小時以內加給一日工資,超過八小時延
時工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育兒協助
甲方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提供乙方育兒場所、設備及其他相關措施。
第二十八條:女性之保護
乙方女性會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須請假者,甲方不得拒絕。
第二十九條:出勤工作日之預定及變更
乙方會員應依照甲方所排定之班表出勤,如有工作時間變動時,應在一週前公布之,但
甲方臨時調整工作時間應通知乙方會員同意後實施。
第三十條:延長工作時間
甲方有使乙方會員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
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甲方因天災、事變或與行車安全有直接影響之突發事件,必須乙方會員於正常工作時間
以外工作者,甲方得延長正常工作時間,並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乙方。延長
之工作時間,甲方應於事後補給乙方會員以適當之休息。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甲方有使乙方會員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
每月延長工時上限四十六小時之限制。
乙方會員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甲方不得強制其
工作。
乙方會員於報到後,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緩執行勤務,其延緩執勤之時間視同
工作時間。
第五章 待遇
第三十一條:工資類別
一、給與項目
本條所稱之給與,指乙方會員之薪(工)資、加給、獎金、津貼、補助費、慰問金及其他
金錢性給與等。
二、給與保障
本協約簽訂生效時,甲方依權責機關核定之各項給與及標準,甲方不得單方片面調降或
取消。
三、爭議舉證歸屬
乙方會員完成甲方指定勞務並提出給與申請後,甲方即應按權責機關核定之給與項目、
標準及對象,發給各項給與,遇有爭議,應由甲方先負舉證責任。
四、平均工資
各項給與列入乙方會員平均工資計支內涵,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依公務員法令辦理
,純勞工身分者依勞動基準法以及其相關法令辦理。
五、誠實履行
乙方會員提供勞務行使權利以及甲方行使管理指揮權利,履行給與給付義務,皆應依誠
信原則行之。
第三十二條:薪點與調整
一、薪(工)資之晉級
甲方應依照年終考成(績)及各有關考核規定辦理。
二、薪(工)資之調整
乙方會員薪(工)資之調整應按下列原則辦理。
(一)乙方會員薪(工)資之調整,甲方應依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
(二)甲方於政府調整公務員薪(工)資時,應向上級機關爭取純勞工工資之調整幅度,並
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調整時同時調整。
(三)各項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之支給,由甲乙雙方於必要時協商檢討調整,並經報交通
部轉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四)各項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之支給應以實際從事之職務做為給付之依據。
第三十三條:薪(工)資之支付
一、支付時間
乙方會員以月計支之薪(工)資,甲方於每月五日一次發給,但契約工以後付方式於次
月十日一次發給。甲方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應發給之工資,由甲方按月造冊經
由乙方會員確認無誤,應於次月底前發給之。
二、支付方式
乙方會員以月計支之薪(工)資,由甲方存入指定金融機構中乙方會員開立之帳戶代付
或直接發給之。
第三十四條:薪(工)資之代扣款項
一、所得稅。
二、員工公勞健保暨眷屬健保保險費。
三、退撫基金。
四、工會會費。
五、職工福利金。
六、其他由甲方和乙方協議之事項。
前項第四款工會會費甲方應於二十日內交與乙方。
第三十五條:差旅費
從業人員赴任、報到以及出差,應依行政院訂頒「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給予差
旅費。
第六章 人力發展
第三十六條:人力發展的基本精神
甲方和乙方基於實踐全員參與經營的理念,確認提高乙方會員之知能為其必備之要件,
甲方和乙方應相互徵詢,同意在公平合理之原則下,依據有關訓練,進修法規及員工訓
練要點,給予乙方會員適當之訓練發展進修及深造機會,努力培養人才,以求確實具備
參與經營之能力。
第三十七條:人力發展之實踐方針
甲方和乙方確認下列各款為人力發展的方針:
一、學習必要之知識、技能,以增進執行職務的能力。
二、善用乙方會員的知能並積極開發其潛能。
三、創造適當的組織環境,以促進能力之發揮和學習意願。
四、培養良好的人際關係能力和健全的體魄。
第三十八條:多項專長訓練計畫
甲方依據業務發展或變更需要時,訂定年度訓練計畫,培養從業人員多項專長訓練,就
員工工作意願進行有計畫的配合轉換,對於乙方會員給予必要之訓練。
第三十九條:考用
一、甲方視業務用人需要,建議考選機關辦理有關考試,雙方鼓勵從業人員報考,甲方
對考取人員儘量依其應考類科派任工作。
二、甲方於考試試務結束後,宜將各科試題提供乙方作為協助乙方會員進修之參考。
第七章 福利
第四十條:職工福利
甲方應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按期提撥福利金,由鐵路職工福利委員會統籌規劃辦理職工
福利事項。
前項有關福利金提撥應按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職工福利金提撥標準表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勞工教育
甲方應依照勞工教育實施辦法規定,按期提撥勞工教育經費,依規定組織勞工教育推行
委員會,辦理勞工教育事項。
第四十二條:文康活動
甲方應提撥體育活動費,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設置體育委員會,辦理體育、康樂及自強活
動事宜,乙方應有代表參加。
第四十三條:保險
甲方應依法令規定為乙方會員投保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甲方及乙
方會員應依規定各分擔保險費。
第八章 安全衛生
第四十四條:慰問
乙方會員因病住院或病故時,雙方為示關懷,得視情節派員前往探視、慰問或弔唁。
第四十五條:設施與管理
一、甲方之安全衛生設施與管理,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附屬法規,各管理單位應
依法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二、乙方會員應依法接受作業上所必要之健康檢查,遵守甲方訂定經乙方同意之安全衛
生工作守則。
三、甲方依健康檢查結果,適當分配乙方會員工作,如發現因職業原因,致不能適應原
有工作者,除予醫療外,並應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其工作,縮短其工作時間及為其他
適當措施,惟不得減少其原有工資或損及乙方會員其他權益。
第四十六條:自動檢查
甲方各單位負責人應依規定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並應將自動檢查計畫及年
終執行成果檢討報告函知乙方。安全衛生所需經費甲方應寬籌編列預算辦理。
第四十七條:安全衛生訓練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乙方會員安全與健康,甲方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未經訓練之從業人員,甲方不得派用。
乙方會員對甲方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第四十八條:傷害事故處理
乙方會員擔任甲方工作發生傷害事故時,甲方除應即通知乙方外,應迅速派員處理有關
事宜,並將處理結果通知乙方,乙方會員因執行工作發生傷害事故,其鑑定與處理依「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事故調查報告及救援須知」及「臺灣鐵路管理局職業災害事故處理
與鑑定要點」辦理。
第九章 勞資會議
第四十九條:
甲、乙雙方為溝通雙方意見,並增進共同了解,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成立各地區勞資
會議定期開會相互溝通意見,雙方應本和諧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其所為之建議事項,
非經甲乙雙方同意,不得實施。
第五十條:
甲、乙雙方為謀求鐵路運輸之發展應相互配合、通過步調一致,改進作業條件與方法藉
以提高營運效能及確保行車安全為宗旨。
第五十一條:
乙方會員如有權益受損,或其他意見時,應循正常行政系統向其主管申訴或透過勞資會
議請求合理解決,如發生爭議時,雙方得按勞資爭議處理法或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辦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人事資料保密
乙方會員之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甲方行政措施之檢討改進
本協約書約定事項,如因政府法令變更時,甲方應主動報請修訂本團體協約相關規定,
以免乙方會員應得權益受損;至於未約定事項,經一方提議邀約另一方同意後修訂之。
第五十四條:涉訟之協助
乙方會員因公涉訟時,如為「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所定人員,甲方應依該辦法
規定給予必要之涉訟輔助。
第五十五條:工作規則
工作規則之訂定或修正,除應配合團體協約暨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外,並應經甲、乙雙
方協商同意之。
第五十六條:協約之締結
本協約經雙方同意後,分別推派代表簽訂之,並於陳奉主管機關認可之翌日起生效,修
正時亦同。
第五十七條:協約雙方收執
本協約一式六份,除以四份分別陳報各主管機關外,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作者: MiaoXin (妙信)   2019-11-20 17:02:00
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原來打考績還可以這樣打。
作者: sleepcat612 (睡貓)   2019-11-20 17:13:00
不然要叫一整年沒在單位看過工會幹部的主管打他們考成嗎(笑)
作者: ueiueiuei (十元買早餐 - 八元買豆干)   2019-11-20 17:26:00
笑話,這就是資方工會所說的里程碑?
作者: nnz938 (阿祥)   2019-11-22 08:25:00
就是複製勞基法啊,啊不對,還有爭取工會幹部的權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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