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闖平交道永久吊照 駕駛扯工作權想翻案

作者: seedhyper (台化關機彰化清新)   2019-07-16 06:28:34
闖平交道永久吊照 駕駛扯工作權想翻案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03568
2019-07-16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張姓男子駕駛曳引車闖越平交道還撞斷遮斷器,被永久
吊銷職業聯結車駕照,張男向桃園地院提出行政訴訟,主張被永久吊照不符比例原則,已
損害他的「工作權」;法官認定他確有過失,且職業駕駛人應較一般駕駛更遵守交通規則
,不能以「保障工作權」為由,而改受較輕的裁罰,駁回張男之訴。
法官認為職業駕駛人應較一般駕駛更遵守交通規則,不能以「保障工作權」為由,而改
受較輕的裁罰,駁回張男之訴。(記者鄭淑婷攝)
法官認為職業駕駛人應較一般駕駛更遵守交通規則,不能以「保障工作權」為由,而改受
較輕的裁罰,駁回張男之訴。(記者鄭淑婷攝)
法官打臉:職業駕駛人應該更守法
去年5月22日上午9點多,張男駕駛曳引車行經八德區永豐路平交道,強行闖越還撞壞遮斷
器被裁罰;張男不服裁罰並主張,他的車身長度16公尺,若是一般車輛早就通過了,且遮
斷器是被車頭後15公尺的車輛安全鐵樁勾斷,事件並無人車受傷或損害,裁罰單位卻以撞
壞遮斷器為由,說有肇事,裁罰他9萬元還永久吊照,導致他終身喪失工作權。
監理單位主張,當時平交道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等到遮斷器開始放下,張男曳引
車才到網狀線位置,卻還持續開進平交道且勾斷遮斷器。此外,所謂「肇事」,依交通部
函釋,不以有無傷亡為必要,毀損交通設備也算,因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
條第1款、第61條第1項規定裁罰。
法官勘驗監視器影像認為張男確實有過失,且張男是職業駕駛人,應較一般駕駛更守法,
若因違規被吊銷駕照,也不能以「工作權」為由,改受較輕的裁罰,況且就算被吊照,仍
有其他工作可做,據此駁回張男之訴,可上訴。
作者: tchialen (艾媽 挖愛哩)   2019-07-16 06:45:00
莫忘埔心事故
作者: hirono (我在飛)   2019-07-16 06:50:00
勿以惡小而為之,裁決的好
作者: buslover (SingleForever)   2019-07-16 07:36:00
推這位法官
作者: enkidu0830 (sky)   2019-07-16 07:50:00
垃圾大車
作者: StarFox0910 (閉嘴 低能兒)   2019-07-16 08:16:00
先闖再哭 刁民真噁心
作者: Lincoln (林肯)   2019-07-16 08:50:00
大客車開車真的很恐怖
作者: WeAntiTVBS   2019-07-16 09:13:00
警方應該另以公共危險罪等罪嫌將其送辦才對!!
作者: liga504123 (崩潰博覽會)   2019-07-16 09:13:00
不能開車就永久失業也是蠻悲哀的啦!不能去站警衛嗎?
作者: WeAntiTVBS   2019-07-16 09:16:00
基本上有前科就不行了 沒有人願意用...
作者: NiChu (氵尼~~魚禾火~~)   2019-07-16 09:28:00
看來只能當隨車粗工被自己過去的同事使喚了...然後因為還有技術在...所以在場內當黑調車員也是可能的低調點總是有辦法在同樣業界混
作者: mstar (Wayne Su)   2019-07-16 09:49:00
這是行政罰,跟刑事前科沒有任何關係。
作者: WeAntiTVBS   2019-07-16 09:49:00
所以才要加告公共危險罪 用刑事方式來辦
作者: deeperdive (滴波代)   2019-07-16 09:50:00
這就是台灣鯛嘴臉 都認為大聲就贏
作者: WeAntiTVBS   2019-07-16 09:50:00
因為闖平交道破壞柵欄 會嚴重危害往來大眾安全這當然是公共危險 or 妨害公共往來罪
作者: mstar (Wayne Su)   2019-07-16 09:51:00
這報導在寫啥,桃園哪有行政法院?
作者: zxcc79   2019-07-16 09:52:00
哇靠,窗平交道領先酒駕闖*
作者: Metro123Star (MtSt)   2019-07-16 11:28:00
闖平交道確實公共危險沒給他告刑事算優待了
作者: jasonpig (柑仔人)   2019-07-16 12:26:00
吊照不能再考嗎?
作者: geesegeese (毆)   2019-07-16 12:34:00
法官明察
作者: TPDC (Anxuan)   2019-07-16 14:28:00
反觀今天的垃圾車酒駕
作者: Lincoln (林肯)   2019-07-16 14:38:00
路上小黃重大違規也要查一查,免得害人喪命
作者: insanee (狂)   2019-07-16 15:15:00
作者: ultratimes   2019-07-16 15:16:00
刑事歸刑事,吊照歸吊照
作者: caryyrac (境界線上的平行線)   2019-07-16 15:19:00
請二樓來定義何為惡以及其大小
作者: hirono (我在飛)   2019-07-16 17:54:00
不用誰定義,當事人自己心裡有一把尺,這個案子的司機就是覺得闖平交道沒什麼,才會去做。很多時候都是在這種心態下犯錯,被抓被罰便問『有這麼嚴重嗎?』,等到發生不如預期的事情才會驚覺大條了。也正是因為你的尺不一定真正準確,所以不要做最好,連萬一都不要讓它發生。
作者: wssonl (wssonl)   2019-07-16 22:21:00
依據"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6年後可以重考小車,再1年考大貨,再1年考大客,再1年考聯結,最快9年就可以再拿到聯結車駕照了符合大法官要求的保障工作權
作者: smileray (X______X)   2019-07-16 22:29:00
作者: Yenfu35 (廣平君)   2019-07-16 23:48:00
回mstar,依100年1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行政訴訟法修正案等相關法規,地方法院都要設立行政訴訟庭、在某程度上繼承原有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功能。https://tinyurl.com/y2voa7hu另外補充wssonl,請板友查閱司法院釋字第531號解釋。
作者: aoo926 (夢影域星)   2019-07-20 16:37:00
推法官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