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760112 (白目上線)
2017-02-22 01:15:29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r83LDuwiKc
新聞1:35那邊說霸占他人座位可依鐵路法第71條處理
鐵路法第71條條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
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
,不聽勸離。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
品,不聽勸阻。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
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
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
八、除依法令規定外,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
車廂,不聽勸阻。
九、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
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請問是適用裡面哪一項啊??
感覺沒有哪項適用啊...??
第三款就可以了,既然不是當班車票,當班車對該位乘客而言就沒有提供載他,當然就是滯留不提供載客車廂
作者:
zxcc79 2017-02-22 02:13:00路警:那是你們車站的事自己處理
作者:
ecpoem (CK101)
2017-02-22 03:37:00大濕好棒棒
第三點不行吧 前提是不提供載客 成立條件是 造成危害安全並且不聽勸離不是當班車票硬要解釋不提供載客 這轉很硬的再者沒有造成危害安全...
應該用查票這個動作去執行對號入座,拒絕起來就用第六款吧
作者:
MiaoXin (妙信)
2017-02-22 07:43:00如果有給查票卻還是霸佔呢?應該是在行政命令底下找,有些沒有嚴重到需要入法行刑的不會入鐵路法。
作者:
MiaoXin (妙信)
2017-02-22 10:54:00喔喔,感謝
第六款只說拒絕查票,和拒絕讓出位子似乎有差距翻了一下相關規定,好像還真無法可罰?可能只能用刑法304條強制罪論處?
作者:
Dukoff (Dukoff)
2017-02-22 18:52:00物權(座椅)與債權(有座票)
使用權…民法184一項後段或二項囉,再備位個179,但應該沒必要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