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網路不實言論聲明暨資訊安全宣導

作者: ks99flame (...)   2018-05-30 14:56:01
原文恕刪
本來推文完後在忙,回來後驚訝不已,這篇文章主要寫給hicangetsu看:)
希望,法治國家的國民,能夠補足自己的法學常識。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首先,你中間一直變來變去,一下310,一下311,我就兩條都討論,讓你理解你的問題。
對於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的要件包括「散布於眾」以及「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之事」,而同條第三項規定「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為了表明沒有偏頗的立場,我特別說明,這裡並非規定一定要有確切證據證明其為真實,
而是只要依照你能提出的證據,你有足夠的證據或事實支持或讓人相信你說出的內容為真
實,就屬於不罰的範圍。
詳情可參照大法官釋字第509號「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
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
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
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
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但是,依照此次事件,阿昌這邊提出了什麼證據,有相當理由確信「確實是資安問題造成
他帳號被盜」?
這種東西必須是能夠作為書面資料的,而不是證人的三言兩語,更不是一些自我的臆測猜
測,再加上目前已經公開的內容,光是他自身長期代儲這件事情,就很難撇除「因為代儲
被盜」的可能性,單方面片面提出因為遊戲公司資安問題而被盜就很難讓人信服了,更何
況他散布的內容是整個公會帳號被盜,跟他個人的帳號又是不同層級的問題。
進一步地,我不知道你很得意的請別人看完法條,自己為什麼卻不看清楚?
刑法311條第一句話就是「以善意發表言論」,在實況中直接批判,或是直接在臉書及其社
團中直接攻擊遊戲公司這樣的行為很明顯就不是善意發表言論,後續的條文寫什麼說真的
已非所問。
我假設你打算計較這樣的行為,算不算善意發表言論。那麼依照「真正惡意原則」,發表
言論時無毀損他人名譽的惡念,即使事後發現與真相有差距,都符合「善意」。在此定義
上,請參照99台上字第5033號判決「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而具有相
當影響力者,因其所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
之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
又回到前面說的,當事人有盡查證義務了嗎?如果沒有的話,是不是回到我前面推文所說
,身為公眾人物本來就該幾分證據說幾分話,而不是為了帶動民意或者輿論而提出一些未
經證實的內容,這當然會成為你日後的瑕疵,也會是人家攻擊的重點。
最後,就你所提的「可受公評之事」,並非可受公評就不罰,原文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所謂「適當評論」,台北地檢署意見表示:「任何人對於『可受
公評之事』就『個人主觀價值判斷』提出『主觀評論意見』,無情緒性或人身攻擊言論,
就是憲法保障的『意見陳述自由』,也屬於刑法第310條所謂的『適當評論』」。如果你認
為他的內容是適當評論,我也不與你爭論,反正最終如果有告就是法院去認定,也不是你
我說了算的。
作者: w9 (Good Day)   2018-05-30 15:00:00
推這篇,原本一直想寫一篇詳文,不過懶了,萬分感謝
作者: RLAPH (西表山貓)   2018-05-30 15:00:00
打臉打到他臉快變胖叔叔了
作者: hhpsjoe (Chia)   2018-05-30 15:01:00
推 也太認真了XD
作者: RLAPH (西表山貓)   2018-05-30 15:01:00
先不論法官素質 台灣真的是很多認為民粹能凌駕法律之上的法盲覺得大家都在說就是可受公評真的很厲害
作者: ks99flame (...)   2018-05-30 15:05:00
其實你們幾位已經說得很清楚了,但他好像就是講不過的
作者: w9 (Good Day)   2018-05-30 15:06:00
我覺得恐怖的是很多人喜歡在那邊你聽他說,多轉幾手就變成「有
作者: ks99flame (...)   2018-05-30 15:06:00
都當作沒看到,其實也是不太好溝通
作者: mcho1831   2018-05-30 15:06:00
仔細的看完了 長知識推
作者: ks99flame (...)   2018-05-30 15:07:00
或者說是根本沒打算溝通,只想講自己的,聽不進別人真的,整個事件到現在看到一堆截圖,說真的還沒有什麼可以當作證據的東西
作者: yckuanlk (巴斯)   2018-05-30 15:10:00
他就說他中離了 不要逼他了啦XDDD
作者: flyaway1030 (天蠍王子病)   2018-05-30 15:12:00
但是我跟我朋友分析覺得能不能有點困難。起訴的心證很看個人而且妨礙名譽起訴率真的算蠻低的但不代表網友們可以隨意攻擊他人散播不實謠言
作者: otakublack (小嘿)   2018-05-30 15:16:00
推認真
作者: robert780110 (隆哥)   2018-05-30 15:22:00
維晶爛是事實 阿昌行為有爭議也是事實 但鄉民就是喜歡混為一談全部推給不順眼的那方
作者: hhpsjoe (Chia)   2018-05-30 15:23:00
現在看到一些公會在那什麼永不課聲明就好笑 一堆跟風仔
作者: flyaway1030 (天蠍王子病)   2018-05-30 15:25:00
應該是說就事論事,很多人言論有問題就是,肯定語氣彷彿自己親身經歷....
作者: ks99flame (...)   2018-05-30 15:27:00
說的沒錯,沒看到什麼證據敢出來背書或是聲明真的也很猛,就彷彿幫完全不認識的人作保一樣那種感覺
作者: yckuanlk (巴斯)   2018-05-30 15:29:00
就事論事對很多人來說真的很難...
作者: w9 (Good Day)   2018-05-30 15:32:00
這現象在巴哈特別明顯,臉書社團就不用說了法官素質不佳其實很多時候也是被法盲帶出來的風向,小弟枕邊人就是法律人,常常聽完類似事件在討論時真的覺得法盲很恐怖
作者: shadowdio   2018-05-30 16:04:00
阿抱歉我走錯板... 嗯?
作者: hicangetsu (satoru)   2018-05-30 16:13:00
抱歉 我下午比較忙,沒看到這篇 我晚點再看所以阿昌他在直播講的話已經確定不適當了?
作者: henry200323 (Momo)   2018-05-30 16:20:00
現在一堆聽都沒聽過的公會在那邊發起拒課 笑死 你一個實況主沒事證就帶風向帶到要用拒課威脅廠商 我是唯數嚇都嚇死了還不趕快吉一個自保 那個事主都縮起來了說不定都跑去私下找味精處理了 還一堆傻瓜還在那邊跟風 被人利用了還不清楚 事主都聳了 還在那邊搖旗他實況存檔都自刪了啊 知道理虧心虛了吧 當天實況說全公會被盜 然後在那說他的帳號無所謂 為何要牽扯他會員 講的一百人都被盜號 放音樂哭哭悲情 然後隔天一百人變五人 啊 五人又有誰了 沒人講的出來 那狐狸精給你硬算一個好了 其他三個人咧
作者: hicangetsu (satoru)   2018-05-30 16:32:00
我能理解你要講的東西,但是我腦袋裡的法院一開始就沒有你的前段,我只有後面受公評那邊,因為前面那邊律師幾乎都辦不到,直接跳到後面是最快的這樣問題就剩阿昌的言論到底屬不屬於適當言論所以就變成平行線了? 有人有影片嗎?
作者: hhpsjoe (Chia)   2018-05-30 16:44:00
你腦袋少了前段是要跟人討論什麼啦..
作者: DLHZ ( )   2018-05-30 16:45:00
打臉打起來
作者: yckuanlk (巴斯)   2018-05-30 16:45:00
不管啦~你們說甚麼我聽不懂 只要談我講的就好! (打滾~
作者: otakublack (小嘿)   2018-05-30 16:48:00
巴哈現在我都不敢講話了,一講就被打成工讀生,怕
作者: henry200323 (Momo)   2018-05-30 16:49:00
巴哈那邊一堆見獵心喜想白嫖 藉機想退款的就不說了搞清楚整件事情再來吧
作者: RLAPH (西表山貓)   2018-05-30 16:49:00
叫人家去看前面法條的不就你
作者: hicangetsu (satoru)   2018-05-30 16:49:00
前段要證明官方資安真的有問題,你要怎麼證明?當然就是直接跳去後面,表示我講這個話無法構成毀謗
作者: otakublack (小嘿)   2018-05-30 16:52:00
就看發動拒課的那些公會是不是真的下個月不課嘍~哈哈,風向真好帶
作者: ks99flame (...)   2018-05-30 16:53:00
...沒辦法證明就是沒有證據,然後受公評那邊可能請你再看一次這篇文章,謝謝
作者: hicangetsu (satoru)   2018-05-30 16:55:00
應該說我沒證據證明貴司資安有問題,但是我認為我講這個話無法構成毀謗。 直接簡略這樣比較快吧
作者: flyaway1030 (天蠍王子病)   2018-05-30 16:59:00
法律上 沒有法律追訴權名詞,只有犯罪追訴權而且保留???本身就無法拋棄的東西何來保留...每次看到一些法治觀念不太正確的人又要跟人扯法律....,然後散播不正確觀念。難怪現在那種詭異法律社團越來越多,在裡面諮詢完還是被告,都不知道這些人在想甚麼。
作者: otakublack (小嘿)   2018-05-30 17:58:00
雖然我不懂法律,可是那個阿昌遇到盜號應該至少搜集有利證據再跟公司談條件補償,而不是胡亂臆測誇大事實造成其他人恐慌。
作者: pal15679 (心裡話)   2018-05-30 19:43:00
排版好可怕
作者: KiSeigi (Kuroda.K.Masamura)   2018-05-30 19:57:00
所以H大是 我無法證明你有問題 但我嘴你幾句資安有問題無傷大雅吧? 就算有人跟風不課也跟我沒關 的意思?
作者: w9 (Good Day)   2018-05-30 20:36:00
覺得排版可怕的應該是用手機看的,這篇看起來就是用電腦版打的,電腦版的排版沒什麼問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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