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好,小弟為9/17號那批的研發替代役,由於大學讀軍校的關係,因此可以折抵18
5天。目前役政署系統折抵方式為3年減掉可以折抵的天數,因此小弟目前尚需要服役910
天。
但在今天有查詢到研發替代役轉服一般替代役的方案,役期折抵為第二階段與第三階段加
總天數除以4,以目前小弟的狀況用研替轉服一般替代役方案為例,只需要服役720天,計
算公式如下(如有錯請各位大大糾正):
(365-185)*4 =720
今天下午有致電給役政屬去諮詢此事,得到的答案卻是,假設要走研替轉服一般替代役方
案,需要發生重大違紀事件,導致公司不適任汰除才行,也就是說要逼良為娼才可以早半
年(190天)退伍。想請問各位大大覺得這個法條是否存在漏洞呢?怎麼會鼓勵役男發生
重大違紀事件,不然一定要多待半年多才能退伍?
P.S 小弟目前在公司適應良好,也蠻喜歡的覺得長久待,只是想提早轉正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