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學長大家好,小弟是第50T的學弟
有些問題想來請教一下
小弟預計於今年年底申請出國:
出境日為2016/12/27
入境日為2017/01/03
我剛剛爬了一下文,內政部的規定是出入境以旅遊為名義可申請8日,一年以一次為限
內文如下:
「出國旅遊:每年以一次為限,每次不得逾八日。但以婚假提出申請者,以一次為限。」
「請不要推結婚,小弟單身(QAQ)」
小弟已經確認自己已經於今年10月滿第三階段了,根據內政部資料引用如下:
「休假、婚假或例假期間出國旅遊。但限於第三階段服役期 間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我有疑問的地方是,我的入境日為隔年的1/3,這樣我2017年是否還能夠申請出國?
(是否會吃到隔年的申請次數)
小弟個人的理解是這樣:
2016年提出申請,一次抵銷了
2017年仍可提出申請,因為規範是指「申請次數」
我這樣的理解是否有誤?
還懇請各位學長指教!
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