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aas74 (!!!!)
2014-07-26 23:54:43各位學長、學弟大家好,
小弟我服務於某公家機關,因為本身單位的屬性和工作性質的特殊性,
所以有有點多的加班時數,然後又放不到假,假日不加班就要謝天了。
所以翻了一下服勤管理規定,是依照職員加班及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
應該給予20小時的加班費上限。
這一翻就翻出了大問題,目前加班費的實際支給是依照人事於97年配合
實施勞基法時的內簽,僅給予15小時加班費,與97年至今的服勤管理規定是衝突的。
所以想請問一下,有沒有學長、學弟看過哪邊有明文的服勤管理規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