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igmi (大米)
2025-12-01 12:54:521.媒體來源:三立新聞網
2.記者署名:洪正達
3.完整新聞標題: 3歲女童溺斃泳池!鎮公所職員被認「過失致死」定讞…要關10個月
4.完整新聞內文:
屏東恆春鎮游泳池2022年暑假期間發生3歲女童溺斃事件,由於負責管理監督的鎮公所陳
姓職員被認定有過失致死責任,被依法判處10個月徒刑, 但陳男不服繼續上訴遭最高法
院駁回定讞,近期將入監服刑。
據了解,陳男為鎮公所職員,2022年3月起綜理游泳池相關行政業務以及督導救生員;然
而同年8月22日下午,一名女教練帶自己3歲女兒前往該泳池游泳期間,女教練正在教學其
他成人學員,女兒卻滑向深水區,但郭姓救生員未及時發現,直到其他家長發現救起時已
回天乏術。
屏東地院審理此案時,法官認為既然游泳池救生員不足仍開放營業,顯見陳姓職員有過失
,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嫌判處1年徒刑,但陳男上訴指出自身擔任公職20多年,也有上百次
嘉獎,且案發後且被害人家屬拒絕賠償,自己並非不和解。
高雄高分院審酌,陳男上訴後才認罪不宜 緩刑,不過考量他並 無前科,因此從輕改判10
個月徒刑,但陳男仍不服上訴,最後仍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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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公務員山也管,海也管,游泳池也要管,管到判刑入獄真是慘,公設不如收收免得惹禍上
身。
如果長官要強制開放基層可以說不嗎?如果民眾找議員靠腰游泳池為什麼不開放長官擋的了嗎?
作者: aikobejordan 2025-12-01 13:18:00
其實以客觀歸責理論來說 有點牽強有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但似乎不具有常態關聯性我是覺得配置員額不足又開放場館情況 是很常見的那你說這跟造成有人死亡有常態關聯 那不是到處死人所以我才覺得這判過失致死有點牽強但不是說他無責任 我認為他應負行政責任刑法有個3階審查原則 至於有沒有罪 見仁見智囉也不是法院判決了就不能挑戰 不然也不會有爭議判決個人淺見 大家可以表達各自看法 一起學刑法
作者: aikobejordan 2025-12-04 09:25:00
有沒有責 跟有沒有罪本來就應該拆開來看要成罪是要滿足所有的構成要件 而非單看是否有過失這課長就頭鐵 想去爭取到無罪判決 最後失敗了然後演變成最糟的情況 連緩刑都沒有至於判決合不合理 大家不妨思考一下香港大火事件一連串的過失 導致如此嚴重的大火 若要過失致死論罪建商 施工者 保全 管委會 住戶 是否都有過失又是否都能成罪呢?然後政府是否也有過失 是否也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