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查詢一些判決,查到這個最近判決的…
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1007 號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M,113%2c%e6%98%93%2c1007%2c20250317%2c1
縮網址如下
https://reurl.cc/2KWZ04
台北市教育局公務員,110年4月,偷竊「一疊」公文封。
作為私人訴訟、檢舉文書之信封,寄送至各法院、地方檢察署及政府機關。
檢察官起訴後,無罪!!
判決重點:
一、原來,台北市教育局,沒有說「你不行」,你就是可以。
二、「...放置辦公室公用置物櫃內,別無其他保全或隔離措施,堪認機關並無禁止員工
自行取用之意....」
作者:
AndoliniV (Godfather)
2025-04-09 01:03:00不就教育局自己也沒打算追究嗎…是要有什麼看法
作者: lbsiii0315 2025-04-09 01:03:00
舊公文封留著生利息?
舊式公文封算是沒在用的垃圾吧....清垃圾也是要錢的
作者: xxxxcat (...) 2025-04-09 01:22:00
好奇,您怎麼看?
換個角度想,某人因為租屋處衛生紙沒了,從公司拿了厚厚一疊衛生紙回家用,會不會構成竊盜?
教育局自99年起...舊公文封不再使用...沒有相關領用程序,也沒有編列為教育局財產看那些描述這些舊公文封類似垃圾,只是沒有人拿去丟
作者: Diaw0803 (ただいま!) 2025-04-09 08: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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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25-04-09 08:15:00要也應該是侵占,不過沒用的信封算不算財物有疑問
這個原告也太沒水準 小題大作上班大號 偷時間 偷衛生紙 要不要告一群無聊道德感爆表的人 讓整個單位集體沈淪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5-04-09 08:46:00樓主啊,你只會查判決,卻沒有查出判決背後的故事
作者: aleventy (高雄路人甲) 2025-04-09 10:34:00
法無明文所不許,即爲合法訴訟都靠嘴巴和語言邏輯在心證
作者:
newasus (我是蘿莉控我自豪)
2025-04-09 11:02:00我比較好奇,這麼久的而且用不到的東西,幹嘛不銷毀,留著佔空間
侵占?又不是他持有的!刑法不好玩的地方是哲學,不是亂說當哲學!我覺得重點是偷竊,是破壞原持有,建立新持有!不起訴書告訴你的是他並沒有破壞!我最後學的刑法,每位老師都說慎刑,專業用語叫刑法的謙抑性,你可以用民事,為何要以刑逼民?當然可以挑戰寬鬆持有,不過就開花!我更好奇的是,既然要搞死人家,就用自訴就好了?只不過花律師費罷了,把檢座當小弟,就要有不起訴的準備!
作者:
ntoummd (TripleH)
2025-04-09 14:57:00偷機關飲水機的水回家喝也要判刑? 笑死
作者:
d86123 (d86123)
2025-04-09 17:31:00機關不是都放一大疊想要自己用嗎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25-04-10 08:02:00先不談無用舊信封的問題,信封擺著供大家拿,你當然可以拿(合法佔有狀態),但用途只能供公用。一旦你拿來私用,就是易持有為所有,當然是侵占。你要謙抑沒問題,那是微罪不舉可罰的違法性層次,不是構成要件要討論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