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談] 召集人無採購經驗,開標多次違反程序?

作者: v929598 (游勇馳)   2024-03-01 21:49:04
朋友機關發生的事
聽他分享覺得很不可思議
作者: bubuer (歐齁齁(  ̄ c ̄)y▂ξ)   2024-03-01 23:39:00
其實很多機關都這樣,固定金額給付的最有利標,投標開評選會通常都是走個形式,工作小組意見參考看看,開標時談笑間議個回饋,監標會計政風也在旁邊談笑風聲,見怪不怪。
作者: cue (感恩)   2024-03-02 00:34:00
有錄影錄音嗎?
作者: GonVolcano (火山君)   2024-03-02 00:35:00
看你朋友有沒有簽章,以及盡責提醒召集人程序的佐證
作者: v929598 (游勇馳)   2024-03-02 00:35:00
朋友說有錄音錄影但是現場沒有人提出
作者: firewill   2024-03-02 01:21:00
議價過程搬到開標會議,是指評選? 廠商只有1家?
作者: kmju9758 (kmju9758)   2024-03-02 01:36:00
最有利標有議價程序?
作者: v929598 (游勇馳)   2024-03-02 01:38:00
廠商有四間
作者: Rayless (明心見性)   2024-03-02 06:58:00
協商機制?
作者: pk0943 (.)   2024-03-02 07:37:00
準用最有利標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有議價程序
作者: abcd5566 (aa)   2024-03-02 08:09:00
這樣有啥問題嗎?以機關甲方立場就是這樣啊
作者: kmju9758 (kmju9758)   2024-03-02 08:37:00
準用有議價我知道,但他說的是最有利假設是適用最有利標,那議價那段應該直接廢掉
作者: mayeve (緩慢的練習)   2024-03-02 09:11:00
問廠商可以給機關什麼好處 比較像承諾加值服務吧 不是議價
作者: xvmon123 (xvmon123)   2024-03-02 09:23:00
委員問可以提供什麼好處是錯誤態樣承諾的加值要一開始就寫在服務建議書的才算數
作者: abcd5566 (aa)   2024-03-02 09:35:00
廠商承諾的事項是要加入契約的 不是只有服務建議書才算
作者: kiac20604 (Kiac)   2024-03-02 12:56:00
如果建議書徵求規範有寫到召集人可以改議程也沒什麼問題啊,而且評選委員跟工作小組意見不同,也很正常,畢竟當初會請專家學者當評委,主要是希望他們可以提出機關以外的專業意見
作者: SBSB (sb)   2024-03-02 13:51:00
有圖利嗎,沒有就是沒有刑事責任,廠商會不爽而已遇到雷包召委就是廠商下次不好找而已
作者: jennywalk   2024-03-02 14:24:00
不可以現場要求廠商回饋或承諾事項。
作者: Tadamisen (多粒多汁)   2024-03-02 18:45:00
能吐槽的點太多,但手機不好打字
作者: lwmyueh (lwmyueh)   2024-03-02 18:54:00
召集人在機關內應該每次都這樣做,也難說她違法
作者: cue (感恩)   2024-03-02 20:09:00
因為他也沒有對不同廠商差別待遇
作者: Tadamisen (多粒多汁)   2024-03-02 23:27:00
開標要廠商報告?開標會議?非最低標卻在評選前的開標議價?總之敘述的很怪。有疑問建議直接打給所在縣市採購主管機關,有些單位很喜歡自創法規以外程序,只是運氣好碰上不懂採購法的廠商或沒被稽核到而已。至於為機關福利,算了吧,除非真得很懂採購標的,否則羊毛出在羊身上,廠商自然有辦法賺回來。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1條第2項: 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本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0條第3項: 第一項簡報不得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400380130號函: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規定評選出優勝廠商,即代表該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已被接受,不應再強制要求廠商修正。該廠商拒絕修正時,機關如不接受該廠商之標,並無適法依據。
作者: chouwang68 (張子房)   2024-03-03 09:24:00
很簡單,去告發讓司法檢驗就知道了。
作者: Alphaz (@@)   2024-03-03 14:02:00
圖利廠商天經地義 圖利機關可能被告ㄅ
作者: kay00503 (微笑)   2024-03-03 14:39:00
如果是評選問廠商有什麼創意回饋本來就很正常的事,有的都列分數了廠商來評選自己不先做好QA,又不派能決定事情的人來報告,就自己問題啊
作者: pk0943 (.)   2024-03-03 15:15:00
資訊服務採購作業指引已經明定評選項目不能列回饋了專業服務 技術服務 社會福利服務也應該都是如此
作者: Tadamisen (多粒多汁)   2024-03-03 18:34:00
「創意回饋」要在投標時就提出,不是評選會議時才讓廠商自由發揮,請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0條。如沒有「創意回饋」的評選項目,那評選時問廠商加碼回饋,也與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0條有違。若真要為機關福利著想,長官也認為沒問題,乾脆直接在評選須知明列:本標案不論有無評比創意回饋或廠商已於服務建議書列出創意回饋,評選時委員均會提問廠商加碼回饋,請廠商預先準備,以利得標。或投標須知加註:為謀本機關福利,召集人得視情形變更採購程序,廠商不得異議。
作者: OolightoO (極光)   2024-03-03 22:32:00
招標文件載廠商不得異議是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一)、四
作者: Tadamisen (多粒多汁)   2024-03-04 07:07:00
有些長官自認大過採購法呢我上述意思是,如長官那麼有自信做法沒錯,就把長官做法寫進之後的招標文件,正式上傳後留存紀錄讓全國鑑賞,相信長官會感到欣慰。至於是否違反採購法或錯誤態樣,身為小承辦不要自討沒趣打臉長官。(除了顯然違反刑法,例如洩漏底價,屬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作者: SBSB (sb)   2024-03-04 09:33:00
不要刪推文好嗎==喔我看錯了,手機問題別理我
作者: thumbe70367 (..)   2024-03-05 09:20:00
現在的外聘委員精的很,會讓召集人這樣亂搞?
作者: Tadamisen (多粒多汁)   2024-03-05 14:20:00
最有利標作業手冊:為免採購評選委員疏於留意「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之內容(例如:不應於簡報詢答過程中要求廠商提供機關優惠回饋或更改投標文件內容),致衍生評選爭議,造成評選不公之情形,建議機關於評選前對採購評選委員重申「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之內容。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評選委員會於評選時,任意變更招標文件之評選規定,例如:變更配分或權重;變更評選項目或子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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