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認為新的考績法算是很好的調整
只要再小增2個標準即可:
1. 簡任官考績不得評列傑出/優良:
為遵守獎由下起,長官不宜與下屬爭功諉過,平常上台致詞都會感謝基層第一線人員的辛勞
,將感言化為具體行動也是理所當然。
2. 考列傑出及考列優良連續2年(含)以上者應敘明理由:
既然如此傑出/優良,長官隨便想幾個原因應該不困難,考績根據事實辦理,不徇情、不主
觀,為避免個人主觀看法使特定下屬坐享長期特定考績,特殊評列敘明具體原因,乃屬當然
。
以上是個人看法提供給銓敘部參考呦,相信下一個版本這樣調整,應該可以安撫不少民心又
不會增加貴部鈞長最在意的支出呦,歡迎各位繼續提供優質看法予該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