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依實作數量結算,增加減少30%

作者: nocture (Betty Blue)   2022-08-10 10:11:53
依照現有的工程契約範本第3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採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給付之部分:
1.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
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2.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30%以上時,依原
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
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另外看到水利署有一個處理原則
https://wralaw.wra.gov.tw/Law_Content.aspx?n=9333&s=10392&sms=9191
多增加一個要件
"且實作數量依契約單價計算之複價逾契約總價百分之五以上者,"
而且水利署也把這個放入工程契約內
想請教大家的是,這種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允許我們自己變更嗎,如果我想採用水利署的條文
是要比照在機關內走類似通案的處理原則後才能放入採購契約稿本
還是直接辦理個案採購時,承辦人視需求放入後,一路簽核核准就可以
作者: AtsukoErika (敦子繪梨花)   2022-08-10 13:42:00
簽准即可但我各人不喜歡再增加這個要件就是了 範本已經很ok了
作者: Vassili242   2022-08-10 17:29:00
既然只是範本,當然只是給你參考用,要刪增都看你爽,但是而後你刪增的地方有問題就沒辦法推說我是用工程會範本啦
作者: zirconium (zirconium)   2022-08-10 17:50:00
以原單位範本優先參考,如果不是水利署所屬,或經費跟水利署無關,如果機關長官剛好又對水利署有偏見,那先拿水利署範本說明不是好的開始。工程案有採購法22-1-6作法可以參考。水利署或原單位範本只是細節補充。先問准駁權的長官想怎麼處理,先講好再正式簽公文,事情才比較快解決。
作者: nocture (Betty Blue)   2022-08-10 22:28:00
感謝上面各位先進提供意見,謝謝。
作者: giobling (giobling)   2022-08-11 10:15:00
增訂條件,可行,但不可取,工程會1110729工程企字第11100936841號函可參考。
作者: zirconium (zirconium)   2022-08-11 19:33:00
增訂條件 = 契約變更 記得辦議價 還有發決標公告工程會94年0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工程企字第11100036841號函 看起來是在強調使用工程會範本的意思耶 不懂跟工程契約變更關係在哪邊?
作者: Mercury0625 (水星)   2022-08-12 10:36:00
這條文我是都拔掉啦,綁手綁腳的,而且也不能編預備單價你還在備標階段當然可以拿掉,機關內喬好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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