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現有的工程契約範本第3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採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給付之部分:
1.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
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2.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30%以上時,依原
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
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另外看到水利署有一個處理原則
https://wralaw.wra.gov.tw/Law_Content.aspx?n=9333&s=10392&sms=9191
多增加一個要件
"且實作數量依契約單價計算之複價逾契約總價百分之五以上者,"
而且水利署也把這個放入工程契約內
想請教大家的是,這種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允許我們自己變更嗎,如果我想採用水利署的條文
是要比照在機關內走類似通案的處理原則後才能放入採購契約稿本
還是直接辦理個案採購時,承辦人視需求放入後,一路簽核核准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