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 「與業務無關之行為」應有參考標準

作者: fude (行緣)   2022-06-18 17:39:42
有關「上班時間內不得從事與業務無關之行為」應有參考標準 / 張
民國111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以公文函告所屬機關學校,再次重申,上班時間,不
得從事與業務無關之工作。我想起2份與此事相關的函釋,及我去年11月3日寫給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人事長信箱的電子郵件。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5月30日總處培字第10200355842號函釋,是重申公務
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悉心努力,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請加強
宣導並嚴加考核。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10月6日局考字第0980064840號函,係因當時有媒體報導
少數公務員於上班時間從事網路遊戲,爰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上班時間不得利用電腦
網路設備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這兩份函釋,都是請機關學校依照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令、行政院及所屬
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相關規定,對所屬嚴加考核並作適當處理。
但我由網路討論區得知,實際擔任公務員的人,都存在著類似的問題:所謂「與公務
無關之行為」由誰來認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是否可以提供一些「參考標準」,還是由
各機關、學校的人事單位,遇到問題時個案判斷?上班八小時內,難免都需要起身走動,
時而舒展筋骨、時而閒話家常,也難免有時要接聽、回撥個人電話,收發簡訊,或者預定
午休、下班後的午晚餐外帶自取,這些,是不是可容許的範圍?滑手機玩遊戲、看網路新
聞當然是不對的,但如果是休息時滑了一分鐘、兩分鐘,是不是還可以接受?
為了詢問這樣的法規疑義,去年11月3日,我曾以個人身分,寫信給人事行政總處人
事長信箱,以我個人能想到的、曾在網路討論區看到被討論的行為樣態,提出來,請問人
事總處。我當時的提問內容是:
「長官您好!有關貴總處102年5月30日函釋略以:公務員於上班時間內,不得從事無
關公務之活動。請問:
一、關於此部分,於102年5月後是否有更新之函釋?
二、如同仁於上班時間內,為抒發工作壓力,短暫從事以下活動,是否即與規定有違
,或者應視影響他人及公務進行之程度,由個案認定?(一)玩手機遊戲 (二)看手機影片
(三)爬樓梯運動 (四)為盆栽澆水 (五)至戶外抽菸 (六)領外送餐點或預約外帶 (七)撥個
人電話/收發簡訊 (八)吃自備零食或水果 (九)與同事閒話家常 (十)自主向國旗敬禮
三、有關認定標準或案例,是否已有公開資訊可下載?謝謝長官!」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110年11月5日總處培字第1100029568號函(Email回函)答覆如
下:
「親愛的oo,您好:您於本(110)年11月3日寫給本總處人事長信箱的電子郵件,詢
問有關上班時間不得從事非公務活動疑義一案,為您說明如下: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
其職務。』復依本總處102年5月30日總處培字第10200355842號函略以,為維持良好辦公
紀律,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悉心努力,不得利用上班時間
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並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令、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
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相關規定,對所屬人員嚴加考核,並作適當處理,以提升行政效能

有關所詢事項涉及身分屬性及事實認定,且差勤管理係屬機關內部管理措施,建議先
向服務機關人事單位詢問。謝謝您的來信。敬祝健康快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敬復。」
依據個人的理解,總處並沒有提出一套參考標準,讓所屬各機關、學校判斷,某樣行
為是否與公務無關?又,某種行為雖與公務無關,但是否可視為休息或實在有必要,而尚
可容許?相關事實認定,仍要詢問所屬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但,如果相關法令及人事總處函釋,均只是明文寫出「不得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而沒有其他參考標準,機關或學校人事及首長,或者單位主管,是否有權自行判斷所屬
的行為有無違反相關標準?這是我心中存在的疑義。
上班時間,不得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這是多數公務員都能謹守並牢記的原則。但
每個人都有需要休息的時候,何種程度內的休息,可以被容許,或許尚有釐清空間,而不
是由主管、機關人事或同仁默契自行判斷。這種釐清,應該也是對基層同仁的保障。
舉例來說,上班時間內,如果大家的默契是,累了可以看個電視,不超過一分鐘為限
。但很不巧的,有人休息時看電視,剛好被民眾看見並拍到,檢舉到人事單位。這時,大
家的默契、不成文的約定,是否可以保護該位同仁,免於「從事與業務無關之行為」的指
責與懲處?
反過來說,完全依照法令及函釋文字,分秒不從事無關行為,顯然也不可能。如果手
邊公文已經處理完畢,發呆算不算一種行為?不小心睡著了,算不算一種行為?完全交由
機關學校去個案認定,或許也將會有人特別被盯。
所以,我個人認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是應該訂定參考標準,或要求所屬部會的
人事單位提供參考標準,或將實際上碰到的認定疑義拿出來討論。
最後,111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的函,雖然不能約束台北市府以外的機關、學校,但其內
容,可以很深切的提醒大家:「上班真的不應該做與業務無關的事,因為違反法令與函釋
的明文規範,也有可能特別被注意。」還有,「『與業務無關的行為』這個定義真的要再
更明確化,否則會有很多人不小心也被框入其中,這應該並不是當初訂立規範的目的。」
作者:張藝璉
本文於臉書上發出,動態為公開,歡迎討論與轉貼。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22-06-18 17:50:00
如何明確化 光不同職系及內外勤 工作內容就有大不同 一一列舉沒列舉到 到時會有"裡面沒有"所以為什麼我不可以做 以你舉的例子 對一般同仁而言看電視非公務 但如果在新聞局ncc 公關呢 "一句要監看媒體輿情" 算不算公務有些機關同仁會這樣 硬要一個標準 硬要一個定義 但老實講真的都條列出來 你發覺他不知不覺已經作很多不符規定的事 或 再來抱怨新的東西 自四怎麼作公務 對於民眾這種嚴以律他 寬以待人的事還不清楚 你知道為何有句話叫 不打勤不打懶擬打不長眼嗎 你什麼都說破 不見得對你是有利的 平衡就好
作者: fude (行緣)   2022-06-18 18:02:00
我的想法是,如果沒有參考標準,理想上就要儘量符合規定但基本上不做業務以外的其他事,是不可能的,發呆也與業務無關如果完全沒有參考標準,長官或主管個案認定,會不會也有爭議呢?
作者: j6ru04jo3 (ㄆㄆ~)   2022-06-18 18:29:00
看顏色決定
作者: yayaya9487 (yayaya)   2022-06-18 19:11:00
長官說的算啊 不滿就去申訴這麼簡單
作者: pinhanpaul (沒風度到極點的病)   2022-06-18 19:31:00
怎能給你具體答案,就是要模糊抽象才會有關係就沒關係
作者: breez (微風)   2022-06-18 20:07:00
打羽毛跟銀行業務有關係嗎?黑人問號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22-06-18 20:12:00
就像前幾天有人問可不可以不要用交辦事項 若你看到一個公務人員上班在那邊賴來賴去 民眾一定會跳腳 太不知都是在回公務群組 要怎麼說呢? 況且回完公務群組 看到私人訊息順便看法 下回一下 算私還是公?到要怎麼訂標準 你說說
作者: oprix (魚粉絲)   2022-06-18 20:15:00
不需要定任何規範 只會徒增困擾 看手機誰能舉證是在放鬆還是回公務訊息 諸如此類
作者: aa133456 (Tea)   2022-06-18 21:11:00
長官覺得是就是 不是就不是
作者: needeng (abcd)   2022-06-18 21:12:00
當然是由黨來認定
作者: aa133456 (Tea)   2022-06-18 21:13:00
我不是講幹話 基本上長官有權幫任何下屬解釋甚麼是有關因果關係可以拉多遠 還是要多嚴格認定 這是長官能做到的假如幫你解釋成有關很難,或是會給自己造成麻煩,那十之八九會講成與業務無關
作者: Qsam (睏霸數錢)   2022-06-18 21:22:00
抽菸可以嗎
作者: samug (勿忘初衷)   2022-06-18 21:42:00
拉屎時滑個ptt然後推文可以嗎...?
作者: aa133456 (Tea)   2022-06-18 21:46:00
還是要看頻率和佔用多少時間啊。抽煙或拉屎是個人基本生理需求,不做會影響工作效率啦但如果半天都在抽煙拉屎,大概也沒人願意這樣幫你解釋可能反而就要說,你身體不好不適任工作,或是工作意願低落故意摸魚
作者: nakinight (真心不騙)   2022-06-18 22:00:00
沒用,最後都是由機關自主裁量
作者: mk2mk3mk4 (NorA無聊ing)   2022-06-18 22:25:00
原本就是授權機關依據個案與事實有裁量權,個人不認同建立參考標準
作者: ya2357 (路過的一般民眾)   2022-06-19 00:27:00
要掰什麼都可以掰啊,看新聞是關注時事與社會接軌,滑ptt是了解民眾需求,種盆栽是改善辦公環境,怎麼解釋最後還是看人吧
作者: griswold (窘境)   2022-06-19 00:34:00
拉屎撇尿都與公務無關,你各位小心嘍,哪天被叫去議場拉屎
作者: piyieen (Nightshift24)   2022-06-19 00:55:00
綠能你不能
作者: after1 (aaaaaaaaaaaa)   2022-06-19 10:29:00
簡單來講就是訂不出來,但是規定就在那裡,平常不會抓,但出事就會拿你來祭旗,一切依法辦理謝謝指教。
作者: WanLiao0724   2022-06-19 13:09:00
之前在職時去上廁所五分鐘就被問去哪了,之後連大便都有壓力
作者: afflic (afflic)   2022-06-19 13:17:00
這種沒意義的條文,當初就不該訂,唉……只能說你各位公務員自己小心得罪別人的時候就會被這條釘到爆以後上廁所超過一分鐘就是與公務無關^.<
作者: Dennis0428 (小白)   2022-06-19 14:25:00
是不是有名字沒有碼?
作者: skytank (藺凍最 屌雅沒)   2022-06-19 14:27:00
認定標準推來推去又被推回來給機關人事,人總超會推
作者: fude (行緣)   2022-06-19 14:40:00
謝謝大家。我思考之後又寫一篇,再貼給大家參考
作者: kery1120 (小源)   2022-06-19 17:43:00
推不打勤不打懶,專打不長眼
作者: andachi (kido)   2022-06-19 19:42:00
泡茶葉行嗎?磨咖啡豆行嗎?剪指甲行嗎?放音樂行嗎?像最近花蓮跑去店家如廁,跟高雄之前上班時在府內理髮等例子,總之只要「社會觀感不佳」6個字,就等著被議處...
作者: lovelyshu (減肥是需要強迫自己的!)   2022-06-19 20:59:00
民間公司應該也會從這個事件學習,訂出相關規章,勞工朋友們真的不用興災樂禍,哪個人捫心自問上班時是不是都競競業業工作,你們也是老闆們養的奴工啊~
作者: b14921447 (飄落凋零的櫻花)   2022-06-20 14:06:00
那如果長官想掏腰包請大家 叫我去幫訂飲料算是與公務有關還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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