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489&Page=9850&Index=0
整併並修正公務員兼職規定,同時明定公務員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經權責機關(構)備查
得從事社會公益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以及在不妨礙本職性質等情形下,
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以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等相關規定。此非如部分媒體所稱
「假日可以兼職」,特此澄清。
兼職不能在假日,難道是要佔用上班時間喔? 這什麼鬼解釋?
還要報備,這哪叫鬆綁,給機關整人的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