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解釋一下這篇新聞所說的幾個開放點,不知是否正確
一、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033
有才藝者,如樂器、歌唱、寫作、羊毛氈、紙藝…等專才賺取酬勞者,合乎規定
二、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比如去便利商店打工,幾乎每天都要上班,而且要在裡
面投保勞健保,因此不行?
如果是去拍廣告,久久一次通告,不是每天都要上班,這樣可以?
拍影片賺錢,一週出一支影片,或兩三週出一支影片,屬「非經常性」及「持續性」
三、加班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這應該是為了防止機關中有血汗
公務員,只是公務員超過加班規定的時數,常常是因為:公文量大、要完成的案子
繁多、活動頻繁,以致前期準備工作必須利用假日或夜間來做…等等,這些超過的時
間,很多公務員都變成「奉獻」給國家了,根本不會陳報出來。會有血汗公務員,其
根本在簡化業務,杜絕長官好大喜功,否則含淚奉獻式加班的大有人在。定這個規定
的人,除了不食人間煙火外,也是十分地「恐龍」。
建議每個公務員身上植入晶片,出現超時加班時,自動發訊往人事總處提報,即可杜
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