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上的前輩好,朋友沒帳號請我代發,以下以第一人稱敘述:
大家好,想請問一下,根據銓敘部 109.09.30. 部法一字第10949780641號令,「公務員
公餘時間於經各地方政府同意之場地,以現場表演或創作方式展現自身技藝並獲取報酬」
並無違反服務法,但由於該命令標題明確指出「街頭」藝人,以及本身並非法律專業,故
有以下問題請教板友:
一、何謂本命令所稱之「街頭藝人」身分?是否有明確定義?
二、本命令所稱之現場表演,能否延伸解釋至非街頭表演場域,如餐廳、酒吧以及藝文創
作空間等合法經營之具表演功能之場所?
三、公務人員於非街頭合法經營之表演場域,是否得以合法表演並領取酬勞?
四、過往法規所稱對尊嚴之妨礙,以及持續、經常的定義?本命令是否表示技藝展演得免
受持續、經常之規範?畢竟技藝展演很難是偶一為之。
五、能否以自身名義,對現場演藝內容進行宣傳與行銷?例如經營以現場演藝資訊為目的
社群媒體?
以上問題,請大家幫幫小法盲,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