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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石明謹兼任球評賺二百八十三萬元 降級改敘罰款廿萬元
110-07-21
〔記者吳政峰/臺北報導〕臺北市警局交通大隊警員石明謹不只是網紅,也曾在電視擔任球評,去年被人檢舉兼職。懲戒法院審理後,認定他上電視一百九十次,獲取二百八十三萬元報酬,確實違法兼職,廿一日判他降一級改敘,並罰款廿萬元。
石明謹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擔任交大警員,一○二年二月廿五日起配賦萬華分隊迄今,但一百年至一○七年間,在未經服務機關核准情況下,擔任愛爾達電視臺足球賽事評論員,共出席一百九十次,受領車馬費二百八十三萬三千八百五十元。
懲戒法院另發現,石明謹一○八年一月十日起擔任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任期自一○八年一月十日起至一一二年十月五日止),每次出席單場會議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約一千一百元,迄今年五月十八日止,已出席五次,共領取五千四百元
懲戒法院審理後,認定石明謹的兩項業外收入屬於兼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職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雖非執行職務行為,但懲戒法院仍認為已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政府機關公務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
石明謹不否認擔任球評並受領報酬,及擔任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且受領出席費及車馬費,懲戒法院審酌事證明確、報酬多達二百八十餘萬元、石明謹坦認其事,評議後判他降一級改敘,並罰款廿萬元,可上訴。
此外,石明謹擔任足球協會「一○五年全國少年盃」及「一○五年全國學童盃」的執法裁判計五次,受領裁判費六千三百元,因未被移送懲戒,故懲戒法院無從審理。
本案承審庭為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由審判長張清埤、陪席法官邵燕玲、受命法官呂丹玉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