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1.01-105.04.01曾初任公務員 年資2年3月
離職時不覺得會再到公務機關任職
故申請領回一筆任職期間所繳退撫基金(若我理解沒錯 應該影響退休年資)
110.06起任某機關聘用人員
請問這樣是否可以提交服務證明 然後併計休假年資?
有的話今年在試用期結束後 應該就有「慰勞假」7日?
(參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之規定)
另外就是初任公務員時有辦國旅卡 也一直沒有剪卡
如果有併計休假年資的話 今年應該有部分額度可刷? (前面爬文看到3200?)
會再詢問單位人事相關規定 只是上來先問一下有個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