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sdf0117 (機歪)》之銘言:
: 各位大大好
: 最近收到考績法修正案資料要請大家提供修正建議
: 大家有收到嗎?感覺法規對我們不利啊
第九條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下列第一款至第十四款情形之一者,應考
列丙等;有第十五款情形者,得考列丙等:
第4款
四、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或無獎懲抵銷
而累計達記過二次以上未達二大過。
這一款不就表明記6個申誡就應該打"丙"等?
第九條的內容大都是主觀認定
以後就是一言堂?
建議版友可以看看內容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620124727.A.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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