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保訓會調整公務人員救濟管道

作者: wenker (隔壁大叔)   2020-10-09 16:51:56
主旨:本會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調整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

救濟範圍,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會民國109年9月22日109年第12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略以,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77條第1
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
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本會依其意旨,通
盤檢討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
三、保障法第25條所稱「行政處分」,過去受歷次司法院解釋影響,尚以有「改變公務人
員之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
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者」為限。茲因上開標準所依司法院釋字第298號、

312號、第323號及第338號等解釋,均係因當時相關法制不完備、時空背景有其特殊性而

,惟行政訴訟法於89年7月1日修正施行,訴訟類型已多元化,以及行政程序法於90年1月1
日制定施行,上開見解已無維持之必要。是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以現行法

有關「行政處分」之判斷,並未以權利侵害之嚴重與否為要件,保障法第25條所稱之「行
政處分」,應與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
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相同之認定。據上,諸如依公務
人員考績法規所為之獎懲、考績評定各等次、曠職核定等(詳如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
均有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規範,且經機關就構成要件予以判斷後,作成人事行政行為,
已觸及公務人員服公職權等法律地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核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
程序提起救濟。本會歷來所認應依申訴、再申訴程序提起救濟之相關函釋,與上開一覽表
不合部分,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四、茲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救濟權益,請各機關(構)作成人事行政行為時,應依行政程序
法第92條規定判斷該行為之定性,如屬行政處分者,於製發相關文書(例如:獎懲令、考
績通知書、曠職核定函)時,應注意救濟教示內容;倘已受理公務人員就改認為行政處分
之事件提起救濟時,勿再依申訴程序處理,請通知渠等改提復審,並依保障法第44條規定
辦理。
https://www.csptc.gov.tw/News_Content.aspx?n=3926&sms=12390&s=35315
網址裡面有PDF檔 給大家參考一下
作者: liveinhome (lanister)   2020-10-09 17:26:00
這樣考乙也能複審了哦?
作者: sleepcat612 (睡貓)   2020-10-09 18:14:00
能提歸能提,能不能改變決定結果才是重點
作者: benson (庫恩)   2020-10-09 18:23:00
程序合法、事實沒有明顯錯誤,保訓會復審或再申訴結果也沒啥差。真要還是要上行政法院分明...
作者: yang0623 (commencement)   2020-10-09 18:25:00
不能!就算改了還是再申訴/復審無效 9成9無效
作者: kilimalu (李樂多)   2020-10-09 19:14:00
保訓會更不能待了......
作者: core168 (臨時工)   2020-10-09 19:44:00
給你救濟不用太開心,不能翻盤一樣讓你死心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0-09 20:03:00
烤餅比較可能,考乙慢慢等吧.....
作者: Rainbowdays (Silvia)   2020-10-09 20:03:00
至少是有進化的開始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0-09 20:04:00
這是配合785修正的,這修正是針對785爭議第一點但通常打餅,基本上一定有很具體的事由才打得下不是長官單純看你工作做的好不好這種甲等或乙等考評水準考乙,自己要提出為何自己認為不該打乙更不用講,那個不能說出的甲等比例,根本就是大違憲考績甲等乙等是[比較值],不像考績丙等是[絕對值]
作者: WTF1111 (BBS少看為妙)   2020-10-09 20:19:00
救濟管道我只信蘋果日報喇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0-09 20:20:00
而烤餅本身就屬於可以可以走複審的程序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20-10-09 20:20:00
繼續等主管機關跟牛一樣看大法官解釋一步放寬一步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0-09 20:23:00
只是,大概很少人看得出來,這個釋憲對衝年金改革3釋憲打個比方,今天我任公務員,政府承諾我30年後給我60%退休金,然後,30年後,我要退了,政府說,我只能給你50%退休金而若同樣的勞工vs雇主,契約關係雇主一定輸,要履約雇主沒錢,就是形成債權而已反而,公務員 vs 國家雇主呢? 抱歉...國家說的算.....今天三釋憲給了政府空白大權,賴帳的大權,告到三級也沒用
作者: goodkkk (加油)   2020-10-09 20:59:00
作者: legendsing   2020-10-09 21:02:00
這是標準的,看得到,但吃不到吧
作者: sleepcat612 (睡貓)   2020-10-10 09:43:00
大法官只說公務員可以告,沒包票公務員贏啊。整體而言大法官的目標是讓爭議裁決盡量交給法院,並擴大審理案件範圍。只是這樣下去是不是乾脆廢掉申訴再申訴呢?有實質意義的申訴案件類型幾乎都改復審了。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10-10 10:48:00
公法和私法關係本來就是分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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