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兩年檢舉糾紛上千件 蘇大媽一人對抗公務

作者: skyoun (skyoun)   2020-08-18 07:41:34
在執法上,基層員警經常是在制度不合理、狀況不對的時候,被推上火線、承受壓力
請先同理
本文,單就法制層面討論
※ 引述《cjol (勤樸)》之銘言:
: 兩年檢舉糾紛上千件 蘇大媽一人對抗公務機關為「依法行政」
(恕刪)
: 台南警方曾流傳每到選舉將近,就接到上級「提前善意提醒」,別太為難沒戴安全帽之類
: 的「輕微」交通違規鄉親;許多員警發現也常以勸導取代開單,這在蘇大媽的眼中,員警
: 已達「違法瀆職」程度,這樣異於一般的看法,加上她總是當眾挑戰的態度,往往成為衝
: 突導火線。
(恕刪)
有關安全帽的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
.....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500元
罰鍰。.....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
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
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
五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
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
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
,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
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
,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
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
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
指示。
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
示行駛。
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
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
規定。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十二、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
值未逾每公升零點零二毫克。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下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29
其中,「選舉期間,以善意勸導未戴安全帽情形,取代開單」,應該也不會是「其他
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吧?
那麼「改用勸導的依據」是?......無此依據,這時警察應該也不會開出勸導單
所以,一個違法事項就變成了「僅止於口頭的勸導」,而非「依法勸導」
(第一線員警無辜、無奈)
結語:異於一般的看法,就是錯的?
但現實......
作者: asjimmy (jimmy)   2020-08-18 09:18:00
就說這邊真的公務人沒幾個啊。。
作者: ea9715234 (雞蓉玉米湯)   2020-08-18 11:21:00
在警界,官是不需要法的,甚至憲法也能超越
作者: skyccc (sky)   2020-08-20 17:47:00
印象是用行政罰法19條,3000元以下免予處罰
作者: skyoun (skyoun)   2020-08-20 23:08:00
除了行政罰法的考慮,還有個「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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