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育嬰留停可以當保母嗎

作者: carefri (麗文)   2020-04-22 18:36:07
釋61、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兼職賺取生活費用。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第1 項
銓敍部91 年4 月29 日部法一字第0912131975 號書函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
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
領公費。」46 年1 月9 日司法院釋字第71 號解釋:「本院釋字第6 號及
第11 號解釋,係依服務法第14 條第1 項所定限制而為解釋。如公務員
於公餘兼任外籍機構臨時工作,祇須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
者,無論是否為通常或習慣上所稱之業務,均應認為該條精神之所不許。」
是以,服務法允許兼職之精神與範圍,除必須依法令兼職外,尚應以與
兼職事項本職工作之性質或尊嚴相容者為限。
二、本部84 年6 月26 日台中法四字第1123765 號函略以:
「……經衡酌服務法第14 條規定之立法意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復意見審慎研究後,以公務員因案停職
期間,不得執行其職務,並不發生專心從事職務或身兼他職之問題,故
基於因案停職人員基本生計考量,是類人員於停職期間,得許其於民間
機構任職;惟如工作之性質足以影響公務員榮譽者,仍不得為之。」
本部90 年7 月23 日90 法一字第2050069 號令略以:
「……留職停薪之人員,雖仍具有公務人員之身分,但已『留職停薪』
,故不發生專心從事職務或身兼他職之問題,尚未違反服務法第14 條不
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規定。但仍不得違反服務法第4 條、第13 條及
第14 條之1 等相關規定。」
參照上開規定,某甲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兼職賺取生活費用,惟其兼職
仍不得違反服務法第4 條、第13 條及第14 條之1 等相關規定,亦不得擔
任執(開)業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諸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
事人員……等)以及組設公司營業等,顯與本職工作之性質或尊嚴不相容
之民間工作。
: 想問公務員育嬰留職停薪,本身也有保母證照,可以再帶別人的小孩嗎?
: 這樣算違法嗎?
: 謝謝
作者: taiwansoul (台灣魂)   2020-04-22 20:20:00
留職停薪不等於因案停職,不能這樣用吧?
作者: eno4022 (eno)   2020-04-22 20:59:00
當保母很羞辱公務員,我覺得不行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20-04-23 00:19:00
我們給你本俸6成已經非常照顧你了,兼職營造政府剝削假象
作者: payeah (大佐)   2020-04-23 00:27:00
因案停職怎麼會是育嬰留職停薪?
作者: nclhhu (財神爺什麼時候來)   2020-04-23 08:53:00
因案是不是有案底的意思?什麼是因案?案是什麼意思?我覺得不會羞辱公務員啊反而因為怕出事更照顧別人的小孩而不會虐嬰虐童,這樣可以顧到自己小孩還可以賺一點尿布錢
作者: thunpuenchu (窗台上的瑪爾祭司)   2020-04-23 10:41:00
保母是領證執業受主管機關監督,我覺得八成打槍的,除非你站出復審成功,以後就都可以放寬了
作者: Pojin (oPTTo阿尼)   2020-04-23 14:45:00
https://tinyurl.com/y7dsygxs 柯seafood有幫問了是說這篇連結內文明明都打保母,標題卻打保姆,我覺得不行
作者: eno4022 (eno)   2020-04-23 17:36:00
首長:我不要你覺得,我要我覺得
作者: bower1025 (bower1025)   2020-04-23 17:45:00
樓上很懂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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