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前輩~
情境簡述:
A廠商提供100元保證金給本機關做為擔保~
案子執行完畢後~因缺失..奉簽准以保證金扣抵20元
所以A廠商實際只能領回保證金80元~
請A廠商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主計室審憑證後退件理由如下:
1. A廠商所提出的"請領收據"所寫金額需是"100元"
2. 抵扣20元是出納單位的作業,"主計室不管",(主計室不管?那退啥件??)
但請在"用途說明"處敘明實退退80元
連繫廠商後~
A廠商說只領回80元保證金,為何要提供"金額100元的請領收據"?
最後A廠商還是屈服了
想請教各位前輩的是~~
主計室請廠商提供與實際不相符的"100元的請領收據"
是否合理~~~~
還是又是為了符合"主計單位的內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