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採購程序問題請益

作者: operawu (opera)   2020-02-21 19:10:27
想問板上的前輩們
發包的工程因「政府採購法」的第50條第2點終止決標。
後續程序要選擇是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的第一項還是第二項續辦,這個選擇應該是由需求單位決定,還是由採購單位做決定?
感謝
作者: zirconium (zirconium)   2020-02-21 19:59:00
需求單位,但是採購單位如果有專業判斷能力也行。做決定是要負責任的。我是採購單位一定把需求單位拖出來一起為行政裁量負責。
作者: eno4022 (eno)   2020-02-21 21:08:00
如果我是採購一定選1,重新招標需求單位如果要靠北為何不選2,就叫他自己簽再會我,我配合辦理
作者: zirconium (zirconium)   2020-02-22 08:42:00
採購法50條第2項構成要件符合,直接把這案子幹掉重來比較保險。如果廠商後續鬧採購爭議時候,你才不會後悔當初沒有把這案子重來。細則58條跟採購法50條第2項無關,細則58條應該交由需求單位判斷,採購與需求單位實務上比較是一體的,只是行政作業上分工。細則58條問題,採購與需求單位要多溝通。
作者: operawu (opera)   2020-02-22 08:55:00
感謝各位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2-22 09:28:00
是58條1項2款吧....可是呢...58條1項2款條文是"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換言之,會審到投標文件的才有這個責任要去分擔跟背書若需求單位對於投標文件都沒有看過或審到你要他們扛啥責任呢?頂多告訴他們有這件事,標案要怎樣處理,工程要怎樣做,還是回歸到採購單位去處理吧
作者: zirconium (zirconium)   2020-02-22 10:44:00
採購法50條講的是資格標的程序,細則58條是低於底價8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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