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談] 有人用過評分及格最低標嗎?

作者: OolightoO (極光)   2019-12-18 21:03:13
※ 引述《paiopapa ()》之銘言:
: 其實是隔壁組碰到的事情
: 我們這裡每年買某種電器時
: 往往是沒啥聽過小廠牌低價得標
: 雖然對小廠牌不應該要有太多偏見才是
: 但那些小廠牌的電器故障率實在時有點偏高
: 以至於總務主任有點受不了
: 所以今年總務主任打算用評分及格最低標來採購該電器
: (話說我上採購法時還是叫做異質最低標
: 原來已經被廢止了 太久沒碰採購標案了
: 而且我在以前機關從來沒有人用過異質最低標
: 畢竟最後還是走最低標感覺實在有點脫褲子放屁)
: 這種採購對承辦人來說當然就超麻煩的
: 原本最低標只要開標審標比價後就可以決標了
: 但用評分及格最低標
: 還要先找委員 規劃評分方式
: 廠商還要簡報 讓委員評分決定及格廠商後
: 再用最低標決標
: 花上的時間是最低標的好幾倍
: 而且聽說被評不合格的廠商還頗為不爽
: 畢竟被評不及格就感覺好像自己產品很爛的樣子
: 我只好安慰一下承辦人說
: 說不定被不合格的廠商申訴一下
: 之後主任就不會想再用評分及格最低標了
: 有其他人用過評分及格最低標的經驗嗎?
回一下推文內容
您於回文提及,本案採購標的為某種常見電器(共約品項)+安裝(非共約品項)
兩者採購金額合計超過一百萬
如何完成採購,有多種組合方式
我自己會覺得用共約+商品額外項走中未辦法2-1-2來做,是最省事的
該辦法已授權機關無須陳報主管機關,僅需把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即可,條文如下: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
之一辦理:
「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
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另有板友擔心是否簽了會有問題,這方面我覺得還好,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該辦法已載明修法是為了「鬆綁」
摘述如下:「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政府 採購法第二十三條授權
訂定,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發布,同年五月 二十七日施行,其間歷經五次修正,最
近一次係於九十二年四月九日修 正。為增進採購效率,各界偶有調高小額採購金額之建
議,由於涉及公告金額是否調整,經研析結果,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刪除須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之規定,以利機關彈性運用採購策 略,使其與調高
小額採購金額之效果一致。另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刪除 上級機關應加強查核監督之規定
,回歸由上級機關視個案情形監督,以 符合政府法規鬆綁原則。 」
工程會的立場是把這款當作小額採購在用,即「…使其與調高小額採購金額之效果一致」
所以無須過度害怕使用這款當作簽辦依據,僅須注意採購法細則23-1「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我辦的話會儘量指定下訂之共約廠商來做限制性招標議價(要敘明理由),以避免供貨廠商與施工廠商不同而衍生之協調問題
當然各機關對於這款的審核密度不一樣,您可以考慮自己的機關文化是否適合以這條簽辦
另外額外項本身屬於「新的採購」,有點類似契約變更的增作項目,所以要記得上傳決標公告
是否另外訂立契約,或僅於訂單說明欄位載明雙方權利義務,可自行考量
如不想走限制性招標,亦可以中未2-1-3採公開取得方式辦理,無論是以最低標或參考最有利標,法規上都沒有問題
另外您可以在採購網以關鍵字搜尋「額外項」的決標公告,已有非常多的機關就共約額外項做採購了
有些機關是用公開招標(會有不同廠商協調問題)
有些機關是指定廠商
例如:https://reurl.cc/A1lgeZ
所以就看您怎麼決定
作者: eno4022 (eno)   2019-12-18 22:39:00
作者: WANGCHIEN   2019-12-19 05:29:00
作者: onlymonkeybo (四四無似無)   2019-12-22 21:51:00
專業,也希望工程會能多宣導
作者: UnaEstrella (天空會等著我嗎)   2019-12-31 00:28:00
共約主訴是共通性的需求,既然需要變更那還適用共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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