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的適用

作者: Pbird (P鳥)   2019-11-26 23:58:11
各位前輩大家好,想請問大家: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所謂的「違法」,只有在長官的命令違背法律和函釋的情況下,才能
我的工作是審理保險的給付案,今天長官突然要求我違背我們行之有年、早已簽奉核准
我覺得這麼做真的很沒道理,嚴重損及那位民眾的權益
所以想請教的是,這時候我能主張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的適用,請那位長官做成書面的指示嗎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19-11-27 00:05:00
我這太明顯在講勞保局吧......
作者: skyccc (sky)   2019-11-27 06:13:00
如果不想直接跟長官硬碰硬,可以考慮消極不配合,講歸講,但不理他,要嘛他找其他人去做,當然我這樣做的結果是黑掉惹,但我覺得比扯上麻煩好
作者: bota (llll)   2019-11-27 07:54:00
推樓上, 這個不會惹甚麼麻煩他這個 case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11-27 12:43:00
要是以前簽准的,不符合法規呢...若明知道是假農民,還要核撥給付,你說你會不會有事??看你講的一副好像義正詞嚴,不就表示你完全不了解???你有"先"跟主管討論過,主管的指示內容的背景跟經過嗎??你真的知道這事情背後的 貓膩 嗎???我反而覺得主管的做法可能有他的道理在,只是 你不懂
作者: skyccc (sky)   2019-11-27 14:18:00
我更改一下我的說法,應該視你主管的這個決定,有沒有違反貴機關的相關法令,以你的例子來說,如果明知他符合資格,在無法令規定的事由下,卻故意令其退保,這可能會有行政疏失的問題。
作者: jjer (CCC~)   2019-11-27 20:18:00
頂多行政處分。萬一是不能給的卻給了,惹上圖利更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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